【明報專訊】審訊期逾7個月的澳門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嫌巨額詐騙及濫用職權案昨審結,何超明1092項控罪罪成,判囚21年。何超明成為繼運輸公務司前司長歐文龍後,澳門第二個涉貪入獄的特區主要官員,他昨在庭上聞判後大呼:「是冤案!我沒收過一分一毫,何來洗黑錢?我要上訴!」 第二名澳門主要官員入獄 澳門終審法院合議庭昨以逾一個半小時宣讀共1350頁判辭,當中批評何超明長期身居檢察長高位,本應知法守法、嚴於律己,但卻不畏懼法律,「長期踰越法律紅線,且嚴重地觸碰法律底線」。判辭形容,何超明以其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及作出的批示,作出漠視法律的行為,將檢察長辦公室變為「法外之地」。 判辭﹕將檢察辦變「法外之地」 合議庭認為,何超明是「直接故意」犯法,尤其是他創立犯罪集團、洗黑錢及巨額詐騙行為,是「有系統、有組織、有分工」的,影響極惡劣,包括嚴重影響澳門檢察機關形象,但被告全面否認犯罪事實,無絲毫悔意。 何超明被控擔任檢察長15年間,創立犯罪集團,利用職權之便作巨額詐騙等行為,審訊多番調整後,被控公務上侵佔罪、詐騙、濫用職權、洗黑錢及創立犯罪集團等1536項罪名,最終1092項成立(部分見表),只有9項不成立,其餘因技術原因而失效。 終院審理 沒上訴機制 合議庭指出,由於澳門的徒期上限不超過31年,在考慮各量刑因素後,終判何超明入獄21年。本報據判辭刑期計算,各成立的控罪刑罰可入獄至少1222年2個月。何超明同時須與其他共犯向檢察院賠償合共7590萬港元,他亦被充公金額1300多萬港元的財產。 據終審法院審理歐文龍案時的批示,基於訴訟法律原則效力,被告不得對終審法院決定提出上訴;換言之此案沒有上訴機制。代表律師潘愛儀昨表示,何超明未能按《基本法》規定行使上訴權,「這也不是終極判決」,但她未有透露上訴途徑。 在港長住的何超明胞姊何德芬昨特意到澳門聽審,她離開法院時表示對案件「證據咁薄弱都入到」感奇怪,又稱「如有得上訴,我們會去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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