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署3年不接受覆核王申請 指濫用服務 法律界指罕見 郭卓堅斥迫害
【明報專訊】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昨就寮屋問題入稟高院申請覆核。他在庭外透露本周二(6日)收到法律援助署長的信件通知,認為他過去3年申請法援的行為屬濫用《法律援助條例》所提供的服務,故打算發出命令,在未來3年內不受理任何他提出關於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郭可在信件發出的14日內申述,否則命令會生效。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署方做法罕見,應交代清楚背後原因,免牴觸《基本法》所賦予市民的權利。
可提上訴 高院最終決定
法援署昨回覆本報查詢時指出,根據有關條例,凡有人申請證書而被拒次數達2次或以上,而各次申請實質上與同一訟案或事宜有關;或在其他情G下,申請證書而被拒,次數達4次或以上,而署長覺得其行為構成濫用本條例提供的協助,署長可命令對該人日後提出的任何申請,均不予考慮。該項指示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
署方亦指出,有關人士感到受屈的話,能就署方決定提出上訴,「申請人如因署長作出的命令或決定而感到受屈,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6條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決定為最終決定」,法援署昨以個人私隱為由,拒披露過往發出相關命令的數字。
3年17宗申請被拒
郭卓堅昨展示兩封信件,一封是他於上月中去信法援署,查詢他就部分案件申請法援已達100天,但法援署仍未有回覆。另一封則是法援署本周二回覆郭的信件,當中列出郭過去3年內21宗申請法援被拒或自行撤銷的案件,其中11宗申請被拒、6宗申請被拒後郭提上訴但被駁回或自行撤銷,及4宗郭自行撤銷申請。法援署認為,郭卓堅的行為屬於濫用《法律援助條例》所提供的服務,因此署方打算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1條的規定發出命令,在未來3年內不受理任何郭卓堅提出關於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在該信發出前已提出申請,或署方已向他發出法援證書的案件除外。
郭暫未擬上訴覆核
郭卓堅昨在庭外談及被禁申法援時,一度落淚斥責政府「係咁逼我,社會仲有冇公義?逼死我有咩用?」,他稱每次的入稟費用1045元,都是他「慳慳埋埋執洐飽v而來的。他亦指起初申請司法覆核時,他曾自己上庭陳辭,當時的法官建議他應先申請法援尋求律師協助,故他質疑署方的決定是違背法官命令。他表示暫未有就署方決定而上訴或提覆核的打算,但稱自己「死不屈服」,會繼續「照上庭」,但他離開時笑謂「3年後見喇」。
另外,郭卓堅昨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日後寮屋原住居民入住公屋後,政府應將該寮屋拆掉,及命令政府有關部門立即依法執法。他指政府於70年代暫准難民入住寮屋,其後寮屋居民大部分已獲派公屋,但寮屋則一直空置及被有勢力者霸佔,改建成豪華村屋出售。當政府要求他們搬遷時,他們卻要政府賠償及安排他們優先上樓,做法浪費納稅人資源。
【案件編號:HCAL27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