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看天下:羅冠聰遇襲

[2017.05.11] 發表
2017年1月,香港眾志立法會議員羅冠聰(中)由台灣返抵香港機場時,被大批示威者圍堵,其間羅被毆打,襯衫被扯爛,頸有紅痕,亦有人向他潑不知名液體,場面混亂。

【明報專訊】相關新聞

香港眾志立法會議員羅冠聰於2017年1月初應邀到台灣出席「時代力量」舉辦的座談會,1月8日返抵香港機場時,被一批示威者圍堵。最終羅在保安護送下離開,並往警署報案和安排驗傷。

羅冠聰、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立法會議員朱凱Y和姚松炎等1月初赴台出席台灣政黨「時代力量」的座談會。羅冠聰在港出發時,被大批示威者指罵是「漢奸」和「港獨分子」。黃之鋒等抵台時,亦被當地親中團體成員包圍示威,其間更有幾名黑衣人企圖攻擊黃之鋒一行人。台灣當局表示,已將3名涉案的嫌疑人移送台灣桃園地檢署偵查辦理。

機場遇襲 遭擊打潑液扯衫

羅冠聰於2017年1月8日晚上約10時抵港後,由約10名保安人員以人鏈方式護送步出接機大堂。大批示威者隨即衝前、圍堵並以標語牌擊打羅,其間有人向羅潑不明液體,令羅上身濕透,眼鏡飛脫,襯衫亦被扯爛。羅的上身和頸部有明顯紅腫。警方事後以涉嫌襲擊及非法集結罪名,先後拘捕多名男女。

羅冠聰說由台灣返抵香港機場後,在禁區時已接獲警方知會有示威者正等候他。羅指警方曾表示有特別通道,但他認為自己是民選議員,有責任去接受機場等候他的傳媒採訪,也應有安全進出接機大堂的權利。警方指在機場因應現場情G及考慮到公眾安全和秩序,曾向有關人士表示在機場接機大堂會見傳媒的安排並不合適,但指當事人未有理會警方的意見。警方指積極調查有關案件,強調絕不容忍任何暴力或破壞公共秩序行為。

25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發表聯合聲明,稱對「打茤瓵袚R國旗號的暴力行徑」予以最嚴厲譴責。立法會議員田北辰表示,在文明社會,任何暴力皆不被容忍,而代議政制下,議員受市民託付履行職務,任何阻嚇議員的行為都是對制度的極大威脅,更不能夠接受。

國台辦發言人曾批評「時代力量」邀請羅冠聰等赴台出席對談會,是一小撮「台獨」勢力,意圖和「港獨」勢力勾結分裂國家。台灣的「時代力量」發聲明嚴厲譴責羅冠聰被襲一事,形容是「毫無理性可言的暴力行為」。「時代力量」強調,任何公民社會的往來與民主的交流,都是再正常不過的活動,不會因恐嚇和暴力威脅而停下腳步,將持續交流。——綜合《明報》報道

■知識增益

《世界人權宣言》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以保障全球人類基本人權,如人身安全、平等、自由。宣言無法律約束力,但聯合國以其為基礎,撰寫並通過其他具約束力的人權公約,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

《世界人權宣言》有關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的條文包括:

第19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20條:「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按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受法律限制,並要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衛生及道德。

此外,據《基本法》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相關概念

反暴力(anti-violence)

政治光譜(political spectrum)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

集會自由(freedom of assembly)

表達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

示威自由(freedom of demonstration)

■延伸閱讀

?《世界人權宣言》:www.un.org/chinese/hr/issue/udhr.htm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www.un.org/chinese/hr/issue/ccpr.htm

[通通識 第4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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