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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港法簽協定 可移交被告

【明報專訊】保安局長黎棟國昨與法國駐港總領事Eric Berti,簽署新一項香港及法國兩地政府的雙邊移交協定,雙方將來可移交被控告或被定罪人予對方,黎棟國表示,新簽訂的移交協定有助兩地於刑事方面的雙邊合作。

與20國有同類協定

現時香港與法國分別有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以及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就後者而言,如有法國人在港被判刑,可申請回國服刑,反之亦然。保安局表示,新協定將可擴至被控告或被定罪人的移交安排,同時載列同類國際協定的一般保障條款,如被控告或被定罪的行為,必須在雙方法律下均屬罪行;以及涉及可判處死刑的罪行時,可拒絕移交。

有關協定尚需雙方政府各自通過當地法例後方生效,連法國在內,港府已與20個國家簽訂同類協定,包括英國、美國、澳洲、加拿大、德國、韓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及印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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