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妨擾罪最高囚7年 學者﹕案例少

[2017.03.28] 發表

【明報專訊】被警方檢控的9名佔中參與者所涉及的罪名包括「串謀公眾妨擾罪」、「煽惑公眾妨擾」或「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而有關檢控均引用《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最高刑罰為判監7年。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公眾妨擾罪》可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作起訴,而有關的刑罰較低,最高可被判罰款500元及監禁3個月,但須於案發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因此估計警方通知就佔中有關行為作預約拘捕的人,會以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檢控,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但有關控罪的範圍較廣,主要指被告的行為對公眾造成包括人身、財產或安寧的傷害。

張達明稱,有關案例極少,警方過往曾以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作檢控,如有「蜘蛛俠」之稱的英籍Matt James Pearce因攀上青馬大橋龍門架示威,導致青馬大橋封閉約3小時,令交通嚴重混亂,他於2009年3月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公眾地方妨擾罪成,監禁6個月。而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曾於2012年6月,趁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訪港時,向其車隊拋出印有內地民運人士李旺陽肖像的汗衣,被控「公眾地方妨擾罪」,控方因未能證明「公眾地方」的元素,吳被判罪名不成立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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