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上月牽涉毆打曾健超的7名警員被判監兩年,前特首曾蔭權亦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入獄20個月,「知法犯法」成為新聞關鍵詞,也成為爭議點——不少人質疑法庭對警員過嚴。公職人員應否罪加一等?不僅是現在,在古代也同樣是個大問題。
古代官吏易獲罪 但享一定特權
由於古代崇奉儒家德治,歷代皆極重視官吏的德行,故對官吏規管嚴謹,小至通報錯誤、遲辦公事,輕則杖責重則坐牢,甚而畜養官家牲口不當也要受皮肉之苦。若以古代法律套用至現在,高鐵延誤、鉛水會議無紀錄等事件恐怕會有大量官員受罰。
規限雖多,作為管治階級的官吏亦擁有不少特權,尤以高級者為甚。周代有「刑不上大夫」之制,顯貴者不經司法審理而由君王裁決,若非大罪多獲減刑,並獲後世沿用(後世稱為「八議」)。南北朝起更有「官當」制度,官吏可以官職抵消一定刑罰,至明清才逐漸消失。
小罪從寬 牽涉綱常民生從嚴
但要說法律傾斜官吏,也不盡然。在德治信條下,動搖政權、不孝不義等違反綱常的大罪,就算貴族也不會獲優待;牽涉民生的貪污盜竊、奸淫等罪,官吏的刑罰更比百姓重,與現時公職人員犯法的「違反誠信」理念相若。而歷代也把官吏犯罪劃分為「公罪」及「私罪」,因公過失的判罪較輕甚至寬免,私自犯罪的刑罰則重得多。這種「公」「私」之別,與支持七警者認為是執勤過失、反對者認為是濫用私刑的分歧十分相似,加之「辱警罪」亦被熱議,或許正是中國人心中「官吏」這一階級別具意義的反映。
人治社會 吏治好壞在君主不在法律
而官吏的法律特權,也隨蚞史推進而縮小。從周代「刑不上大夫」,到秦漢奠立監察官吏的御史制度及官吏連坐(官吏犯法,上司下屬受株連),唐宋刑法較輕但規限官吏範圍寬廣細緻,乃至明清官吏刑罰加重並大刪減刑之法,規制愈來愈多。但這並非為了吏治,而是為了提高君權——正如明清貪污之風遠烈於唐宋,法律從嚴令臣下動輒得咎卻沒法限制君主,使君主獨享大權,最終吏治好壞繫於君主的態度,譬如乾隆帝在法律外把賣官制度化,並設「議罪銀」允許貪官以錢抵罪,吏政自然敗壞。可資旁證的是明朝用以強化君權的懲罰官員制度「廷杖」,實則後來被罰的多為得罪宦官的人,變質為當權者誅鋤異己的工具。
說穿了古代法律核心是人治,民間小說才會借施公、包公等清正官員之口,道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理想,而現今的法治正好實現這種寄望。但從不少人輕言赦免七警看來,我們還是脫不出人治的意識。
文:葉雨舟 - 書呆子一名,喜歡反思中日韓歷史文化的種種,希望東方社會能重拾對東方文化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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