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2.6萬元左閃右避不還 男子因小失大住宅被拍賣
累人累己 兩銀行為此打官司數年
【明報專訊】一名姓莊(Trang,音譯)男子,為了規避銀行借款2.6萬元,弄得兩間銀行為他打了幾年官司,最後更是累人累己,自己值幾十萬的住所要被銀行法拍還債。
向銀行做按揭供樓的莊某,當他向另外一家銀行借款卻又不還錢時,第二家銀行就要把欠債人的房產沒收法拍以償還債務。
但前一家銀行因為牽涉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方面的技術問題,沒有配合第二家銀行的要求,雙方就此打起官司,最後要交由聯邦最高法院來決斷,判令第二間銀行有權索取債務人的個人資料。
2008年4月,莊某向加拿大皇家銀行借貸了3.5萬元,但卻沒有按時付息還款。2010年12月17日,皇家銀行向法院申請到一份討債令,要求莊某償還連本帶利的26122.76元。
欠債不還的莊某在多倫多有一處房產,但欠按揭豐業銀行的貸款還沒有還完,貸款的額度為26.25萬元。
皇家銀行為了追討債務,把目光盯上了這處房產,向法庭申請了一份沒收財產令,要求執達吏(Sheriff)將莊某的這處房產沒收之後再拍賣,賣樓所得的錢款,用來抵還莊某欠皇家銀行的債務。
但問題是皇家銀行的這一要求,遭到了執達吏的拒絕,因為執達吏需要獲得豐業銀行提供一份「按揭解除聲明」(Mortgage Discharge Statement),因為根據《執行法》(Execution Act)的規定,如果債務人的資產淨值(Equity)沒有超過所需要的數額(這數額在安省過往是5000元,2010年10月後升為1萬元),則債務人的主要居住場所,就不能被強行沒收和法拍。
執法辦公室需要通過解除聲明來了解豐業銀行牽涉其中的利益有多少,它才好居中分配這兩方的利益。
2011年4月5日,皇家銀行向莊某去信,要求莊某的按揭銀行提供上述所需的文件。但莊某繼續躲債,於是皇家銀行便向豐業銀行直接提出要求,而豐業銀行則以未獲莊某的同意為由,拒絕了皇家銀行的要求。
皇家銀行又從法院拿到第二份文件來敦促執達吏執行,但莊某還是繼續躲債,皇家銀行只好去申請法庭令,要強迫豐業銀行提供這份解除聲明。
安省高等法院在2012年駁回了皇家銀行的申請,稱之前有先例判決,放貸的機構受《個人資料保護和電子文件法》(簡稱《保護法》)的限制,不能向第三方提供類似的文件。此後,皇家銀行的這一動議,就在安省高院和上訴法院之間不斷地被駁回並又被反駁回,最後官司打上了聯邦最高法院。
其實,《保護法》對上述情況早有設定,其中的Section 7(3)條款明確指出,如果是個人或機構處於追債的目的,或者是在法庭下令要求的情況下,持有債務人資料的機構,可以不經本人的許可或知會,就將此人的個人資料透露。
最高法院的諸位法官據此認定,皇家銀行所提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庭下令」的情況,因此也下令要求豐業銀行向皇家銀行提供「按揭解除聲明」。
同時,公眾也不必擔心,銀行會隨意地將「按揭解除聲明」隨意地提供給第三方,除非第三方能夠證明,自己在相關的物業上有合法的利益訴求。
對於這一案例,華人律師曾啟榮認為,只要債務人向銀行做按揭,那此人的個人資料就會有一定的公開性,因為這個債務人如果還要去借錢,比如做生意,比如買車,各種各樣的事情,放貸的人都需要知道債務人的資產狀況,這是不可避免的。
雖然此案裡面引用的法律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在加拿大這樣的案例法國家,如果沒有一個很典型的案例作為先例,相關的銀行也會擔心自己有沒有行差踏錯,所以就交由司法系統來做決斷。
「就此案來說,皇家銀行把欠債人的房產拿去拍賣,所得的錢首先要歸還豐業銀行的按揭,豐業銀行不必擔心自己的利益受損。但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先例來跟從的話,豐業銀行方面也擔心要負不必要的責任,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把事情交到法院手上,讓一層層的法官們分說明白,並且有一個明確的結論,以後大家照此辦理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