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污染者自付原則,意指要求製造污染者付出清除相關污染的代價,補償對環境及社會的影響,並把成本反映在物品定價。這原則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1972年首先提倡,1992年正式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地球高峰會)中被納入會後的「裡約宣言」(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工廠製造產品時污染環境,處理污染所需的成本往往由納稅人承擔,實施有關原則後,有助促使污染方為盡量降低成本而減少污染。
■今日香港×能源科技與環境
排污費、建築廢料處理收費
香港環境污染源頭眾多,暫時只有污水及建築廢料處理方面實施較普遍和完善的污染者自付措施。香港於1995年4月1日實施污水處理服務收費計劃。排放廢水者需按排放的水質及水量繳付污水處理服務費用。相關收費分為一般排污費及工商業排污費兩種,所有由水務署提供食水的用戶均需繳交一般排污費,而工商業活動所排放的廢水比住宅的濃度高,故需繳付附加費,但沖廁水獲豁免收取排污費。
香港的公眾填料接收設施每日接收超過2萬噸本地建造業產生的拆建物料。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自2006年起實施,收取棄置者公眾填料費、篩選分類費及堆填費等,以期長遠達至減少廢料及促使建築商把填料循環再用、減少浪費的目標。環境局長黃錦星於2015年底表示近年建築廢料棄置量有所上升,故費用不能維持不變。自2017年4月7日起,公眾填料費由每公噸27元增至每公噸71元;篩選分類費由每公噸100元增至每公噸175元;以及堆填費由每公噸125元增至每公噸200元。
制度執行漏洞
污染者自付原則看似合情合理,卻未必人人肯遵法守規,胡亂棄置廢物以逃避收費的例子屢見不鮮,當中不乏破壞自然生態環境甚至民居安全者。環保署2013年收到接近3000宗非法傾倒建築廢物及其他廢物投訴,檢控數字僅173宗。
■全球化×能源科技與環境
立法管制污染問題
德國現時是歐洲國家中污水處理及再用比率最高的國家,高達96%由家居及公共設施產生污水會進入污水處理系統,不容許未經處理的污水流入河流或湖泊。能有此成果,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實施污染者自付原則。早於1976年,德國通過《廢水納稅法》(Waste Water Charges Act),作為減少污水量的經濟誘因。
台灣的廢物管理及徵費系統亦比香港成熟得多。台灣自2006年起實行垃圾強制分類,規定民眾先將家居廢棄物分為資源、廚餘及垃圾三大類,再交由清潔隊回收或棄置,部分縣市或地區垃圾徵費措施規定,民眾把垃圾放在指定垃圾袋中,按袋收費。多管齊下,當地平均每人每日垃圾量在2015年較歷史高位減少63.56%,成效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