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出租鎮屋單位供岳母住 租戶指業主砌詞拒交屋敗訴
【明報專訊】一位香港移民業主將名下的一個鎮屋單位出租獲利,而業主有感岳母年事已高﹐行動不便﹐欲收回單位﹐安頓岳母﹐於是業主要求租戶提前解約﹑搬走﹔卻被租戶拒絕,更對簿公堂。
租戶認為業主將單位供予岳母居住只是砌詞﹐原因之一是單位所在的社區﹐居民平均年齡只有三十來歲﹐與其七旬岳母格格不入。租戶認為﹐業主只是以此作借口﹐收回單位後再出售。
雙方爭持不下﹐只好透過業主和租戶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於今年5月決定,支持業主的訴求,租戶要限時遷離。
去年4月1日,租戶B.A.搬入了多市Liberty Village社區內一個2層出租鎮屋單位內。至今年1月31日,鎮屋業主突然向租客發出「終止合約通知書」,理由是他的73歲岳母L.P.要住進這個單位,因此租戶必須在今年3月31日前搬離。
雖然業主按《租務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給租戶60天預先通知,但租戶則認定業主是居心不良﹐因此拒絕搬走。
業主E.P.稱,他岳母一直都是在奧克維爾鎮(Oakville)孤身居住。去年底,業主和岳母商量,決定讓老人家搬來多倫多居住,因為老人原來居住的房屋內有三層樓梯,讓行動不便的老人甚為苦惱。此外﹐岳母因年紀關係﹐已被取消駕照,只能靠妹妹每周帶她去購物一次。
由於在奧克維爾鎮另找房屋並不容易,同時亦考慮到岳母在多倫多有眾多親友。若能搬到Liberty Village社區,不但可方便日常購物和使用各種服務,還可搭乘公車參加各類她喜歡的活動如看戲。
老太太在聽證會上稱,她打算在那個出租單位居住1年左右﹐但她亦坦承﹐這也不能完全作準,因她還要視乎在港工作的女兒和女婿。他們返加後也許要將出租單位放售。
租戶則表示,Liberty Village社區居民的平均年齡為30歲左右,對已有七十多歲的老人並不適合。同時﹐老人既沒有說明要將鎮屋單位用作自住,業主也沒有明確指出,他們何時才從香港回來。
租戶又稱﹐老人未將奧克維爾鎮的房子放售。租戶認為﹐待業主收回出租單位後﹐對方便反口﹐辯稱自己無法搬進出租單位,因為原有的房屋還沒有售出。
租戶還出示了一封於今年四月﹐由業主代表律師發出的電子郵件稱﹕「老人家搬來這個鎮屋單位,就是要確認一下﹐她(是否適應)將來可永久居住在多市。」
老人則解釋,她沒有賣房子是因為擔心,舊居所賣掉之後,新居所還沒有着落﹔業主律師亦回應稱,老人最初的確還沒下定決心,但及後已堅定了心意。
委員會仲裁員認為,《租務法》規定,當業主要收回出租單位作自住用途,有權提前終止租賃合約﹐但將要入住之人,必須是業主的子女、父母或配偶。因此﹐今次爭拗的關鍵在於,老人家是否真的要搬入這個出租單位。
委員會指出﹐業主的代表律師給租戶的電郵表明,發信時老人只是想短暫地入住出租單位,而這樣的想法確不應當作「收回單位作自住用途」這一要素﹔偏偏此時,租戶已收到要遷離通知。然而,仲裁員也認為,老人的證詞前後一致、真實可信,雖有律師的那封電子郵件,但業主的確是希望為老人安排一個住所﹔而且老人並未在證詞中弄虛作假﹔反而她坦誠相業,明言不知道女兒和女婿何時從香港回來;更不知道女兒打算如何處置出租物業;也承認還沒有找房產中介商談其原來物業的出售事宜。
有鑑於此,仲裁員認定老人的確有意要搬去鎮屋單位居住。同時,沒有證據說明,業主從香港返回之後,會將該單位出售或再出租。
至於租戶口中所稱﹐老人隨時可反口,以原住房賣不出去而無法遷去出租單位﹔的說法,純屬猜測﹐缺乏理據﹔相反,沒有證據顯示,老人並無搬進出租單位的打算﹐即使最終老人沒有入住單位,租戶也有合法手段來應對。
租戶聲稱﹐在接搬遷通知後,曾看過15個出租單位,但每個單位的月租都較原有單位高出400至600元﹐但租戶並沒有提供證據佐證。
綜上所述,如果將最後的遷離日期定為7月31日,該租戶已經有足足6個月的時間另覓居處,老人也有足夠時間出售自己的原有物業﹔因此裁定租戶須在7月31日前遷出﹔否則﹐會被強制遷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