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37人被指前年在佔旺區彌敦道和亞皆老街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律政司其後獲高院批出許可控告他們刑事藐視法庭,被告一方以律政司程序出錯或濫用程序為由要求撤銷許可,但被高院駁回。眾被告不服上訴,上訴庭昨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押後頒發判辭 被告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出,律政司起初以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控告眾被告,該罪本身有6個月的檢控時限,後來律政司決定撤控,改為控告他們刑事藐視法庭,由於性質仍然是刑事檢控,故應採用同一時限準則,眾被告亦對此有合理期望,律政司提控時已超過時限,故應被撤銷。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強調,阻礙公職人員與藐視法庭是不同的罪行,後者性質較嚴重,而且沒有起訴時限。他又說,即使律政司程序上有「甩轆」,但法庭有權懲罰不守法庭命令的人。 法官聽罷各方陳辭後退庭商議約10分鐘,便決定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但押後頒發判決理由。 【案件編號:CACV69-75、77-89、125-131、133-1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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