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最高法院頒布涉海案件司法解釋,在中國管轄海域作業的中國或外國人,或者中國公民或組織在中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均不得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者依中國刑法追究刑責,昨日開始施行。 《人民法院報》報道,最高法院頒布《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就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明確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捕撈水產品1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20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萬元以上;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萬元以上;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 對非法採捕珊瑚、硨磲以及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等「情節嚴重」情形也作了規定,即非法採捕價值在50萬元或非法獲利20萬元以上的,如非法採捕價值或非法獲利達5倍以上,則要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情節嚴重」的標準,為價值在50萬元以上或非法獲利在20萬元以上的,價值在250萬元以上或非法獲利在100萬元以上的,則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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