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男子申領育兒福利(parental benefits)﹐卻被加拿大就業保險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拒絕﹐理由是他沒有適時通知僱主﹐故不符合申領資格。男子向加拿大社會保險仲裁局(Social Security Tribunal of Canada)屬下的一般事務部(General Division)投訴不果﹐再上訴至申訴部(Appeal Division)﹐最終勝訴。
事發於2013年4月﹐投訴人當時與太太正計劃如何作出工作安排﹐以便照顧兩人的初生嬰兒。同年4月底﹐投訴人所任職的公司發生勞資糾紛﹐他意會到同年同月的28日﹐僱主極可能採取工業行動﹐拒絕員工上班(lockout)﹐故投訴人決定﹐讓太太上班﹐自己則向公司申請休假﹐留家照顧新生兒。
當時﹐投訴人曾去電委員會﹐查詢應否在公司採取工業行動前﹐先知會僱主其申領育兒福利的安排﹐但對方回應稱無此必要﹐於是投訴人也就沒向資方提及此事。然而﹐當他申請育兒福利時﹐卻被拒絕﹐理由竟是他沒有適時通知僱主。
投訴人遂向加拿大社會保險仲裁局屬下的一般事務部申訴﹐但當局支持委員會原來的決定﹐並指投訴人既已預知資方將有工業行動﹐而他又早已計劃休假並申領福利﹐卻沒有趕在資方行動前﹐及時通知僱主﹐故違反申請要求。
投訴人不滿裁決﹐再向仲裁局屬下的申訴部投訴。案件審理人Mark Borer則認為﹐事件的關鍵在於﹐投訴人在資方採取工業行動前﹐知會僱主﹐是否他取得育兒福利的必須條件。
Borer在裁決時表示﹐他除考慮投訴人及委員會雙方的理據外﹐亦特別參考了由委員會發表、專門闡釋享受福利津貼的基本原則(Digest of Benefit Entitlement Principles)的法規匯編。
他從法規匯編所得到的解讀是﹐事先通知僱主有關的安排並非申領育兒福利的必要條件﹐只是在一般情況下﹐委員會要求申領人可以預先知會資方。
Borer又指﹐投訴人當時去電委員會查詢時﹐對方便可能是基於有關理據﹐向投訴人提出指引。
Borer最後裁定﹐鑑於委員會屬下的一般事務部錯誤解讀有關法例﹐故判定投訴人上訴得直﹐毋須另行聆訊。
在加拿大﹐嬰兒的親生或領養父母可領取高達10個星期的育兒福利﹐以便留在家中照顧初生或被領養的嬰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