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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總編輯陳沛敏(左)昨於庭外表示,有傳媒曾作類似報道但沒被控,質疑律政司「選擇性控告」。蘋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右)則表示,相關法例多年未被使用,認為律政司突然檢控,「時間有點奇怪」。(林俊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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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及明報報業有限公司的代表田小姐(圖),昨到粉嶺裁判法院應訊,離開法院時沒有發言。(林俊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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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明報報道保釋程序獲撤控 蘋果同撤控 律政司:無惡意故給機會

【明報專訊】《明報》及《蘋果日報》去年刊登一篇法庭報道,透露一宗案件被告申請保釋的內容,包括被告案底。警方事後票控兩報及蘋果總編輯陳沛敏5項控罪,指他們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條。案件昨於裁判法院提訊,律政司認為兩報沒惡意,涉案報道對法庭審訊沒影響,決定給予機會,撤回全部控罪。蘋果一方在庭外質疑,《星島日報》亦曾作類似報道,質疑律政司「選擇性控告」。律政司回應,檢控兩報後才得悉星島可能涉案,案件絕對不涉及選擇性檢控。

星島同報道 律政司:之後方知 非選擇性檢控

被告明報集團有限公司、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分別以明報的東主和出版人身分被控;而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則以蘋果日報的東主和出版人身分被控兩張傳票,蘋果總編輯陳沛敏則以蘋果的編輯身分被控一張傳票。明報一方昨派代表應訊,蘋果及陳沛敏一方則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代表。

報道提及被告申保釋內容及案底

根據傳票,被告於去年10月4日以書面發布一宗於前一天在粉嶺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報道,當中提及被告申請保釋的程序。資料顯示,該案是魔術師陳國濤於女童面前露械手淫的案件。明報報道提到「控方反對陳保釋,指陳早於2003年便有非禮的刑事紀錄」,蘋果則報道「被告12年前有非禮前科,當時22歲的他被判罰款,綜合上述因素,控方強烈反對被告保釋」。

沒被票控的星島日報則報道,「控方昨強烈反對準新郎陳國濤(三十四歲)保釋,指出被告雖與女童並不認識,但女童年幼,加上被告亦曾使用暴力,控方或考慮加控被告非法禁錮及將案件轉介至更高級的法院審理。被告在○三年曾因非禮被定罪」。

指檢控少製造錯覺 日後或控違例者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美華昨於庭上表示,過往很少有類似檢控,令傳媒有錯覺以為報道保釋程序會被容忍。她強調有關看法不正確,但控方考慮兩報沒惡意,涉案報道對法庭審訊沒影響,而且重犯的可能輕微,故決定撤回全部控罪。裁判官接納律政司的申請,而兩報及陳沛敏均沒有任何訟費申請。吳於庭外透露,2000年代曾有傳媒觸犯同樣法例,最終判處罰款。

律政司稍後發聲明補充,表示司法機構去年10月指明報可能觸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條,遂轉介律政司考慮。警方完成調查後,確認明報及蘋果分別在報道中披露被告的刑事紀錄,兩報其後被檢控。律政司強調尊重新聞自由,但有責任確保刑事審訊公平進行,故會根據《檢控守則》,考慮檢控日後違反第9P條的個案。

蘋果:盼知準則 代表大狀:檢控時間奇怪

蘋果總編輯陳沛敏於庭外表示,有傳媒曾作類似報道但沒被控,質疑是「選擇性控告」。她曾透過律師向律政司查詢,到底是報道內容還是寫作手法出問題,但未獲回覆。她強調蘋果從沒意圖影響司法公正,但「希望知道條線係點樣畫」。她又質疑只有蘋果總編輯被控告,但明報總編輯卻沒被控。

蘋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於庭外點名稱,星島曾作類似報道但沒被控,「是否因為蘋果及明報是『反政府』,而星島是親政府?」他續稱,相關法例多年未被使用,認為律政司突然檢控,「時間有點奇怪」。

星島沒被控 律政司指撤控因素之一

律政司昨回覆表示,不論是司法機關轉介本案,又或是警方向律政司提供調查報告時,均沒指星島涉嫌違反第9P條,故律政司決定檢控時,並不知星島也可能涉及違反該法例。後來明報向律政司作出申述,律政司才得悉星島也可能涉案。律政司透露,決定撤回涉及明報及蘋果的控罪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星島沒有被控。

【案件編號:FLS3609-36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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