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土地使用權到期,《物權法》上規定為「自動續期」。但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如何?《物權法》並未給出規定,但實際上,有關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問題,深圳早在2006年就已出實例。補交地價數額為公告基準地價的35%。 據《澎湃新聞》報道,1980年開始建設的深圳特區國商大廈是全國第一棟商用辦公大樓,據1981年12月深圳市頒布《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國際商業大廈的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到2001年12月31日截止。期間曾有2年左右沒有相關規定,當時深圳市採取了100%補地價的模式。 但到了2004年,深圳市頒發了《深圳到期房產續期若干規定》,對補交地價標準重新進行了界定,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35%,補交地價一次性交付。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35%的參照標準並不是市場拍賣土地價格或者房價,而是基準地價,這個價格遠低於市價,當時就有官員認為這一規定讓利太多。 《中國新聞周刊》指出,全國多數地方儘管沒有深圳地方與中央規定的差異,但土地使用權70年大限後何去何從,讓民眾及法律政策的起草者頭痛,倣效香港和深圳,政府適當讓利,或許正是中國土地使用權到期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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