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交通警員在停牌期內「隊j膽車」,早前承認停牌駕駛和沒有第三者保險等4項罪名,他求情時稱誤以為只停牌3個月,故在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後便駕電單車回警署上班。裁判官昨判警員停牌18個月及入獄3個月,緩刑3年。 辯方稱感化官不信被告說法 報告嚴苛 辯方早前求情稱,被告張偉倫(30歲)被罰停牌後,駕駛執照因遺失而無法繳交予法庭, 但後來尋回,其後又因大意,打算在停牌後使用該執照,故沒有注銷報失及把執照交還法庭。案件昨判刑,辯方求情稱張向感化官重提報失一事,但感化官並不相信張的說法,故在撰寫張的報告時非常嚴苛,最終不建議張執行社會服務令。 控方證被告曾報失執照 裁判官認為,報失一事為辯方求情的關鍵,遂要求張出示證明顯示他曾報失駕駛執照。辯方一度要求押後讓張找出證明,控方隨即指出,警方已證實被告曾於前年8月到屯門警署報失執照。 張於前年8月因嚴重超速,被罰停牌6個月,其後他於前年11月7日至去年1月6日,分別5次在停牌期間駕駛電單車經過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 【案件編號:KCCC16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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