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直以來,港人都視維護法治為香港的核心價值,但什麼是法治?即使是法律專業人士,也未能說得很清楚。在2005年,我整合了不同的法治理論,主要根據西方關於法治的論述提出了一套4個層次的法治理論。法治分為4個層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
「必依」之法須為「限權、達義」
每一層次的法治都緊緊相扣、相互關連。以這4個層次去理解法治,可免法治變成「教條化」的代名詞。沒有法律「可依」,就沒有法律「必依」。但「必依」的法律宗旨得是為了「限權」、「達義」,那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不是「限權」、「達義」的「法律」,就不算真正法治下的「法律」,那也就沒有法律「可依」、「必依」了。
由於高中通識課程包含香港法治的部分,令不少高中學生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這4個層次的法治,不會感到太陌生。
在提出「佔領中環」及公民抗命以後,法治在香港的討論變得更加豐富,但也暴露出香港社會原來對法治有不同理解,或各方看重的地方是有不同的。社會對法治主要是「守法」還是「限權」、「達義」,出現了不少爭議。
公民抗命涉及違法行為
公民抗命可理解為﹕「人們真誠地基於公義(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社會整體的利益),以公開、蓄意、有限度的違法行為,嘗試去改變不公義的制度。」由於公民抗命涉及違法行為,對那些以為法治最重要就是公民守法的人來說,公民抗命是違反法治的。但按4個層次的法治理論,若現行法律或法制存在不公義,仍未達法治「以法達義」的最高層次,要使法治能進一步邁進,在特定的條件下,以違法的公民抗命行動不單非衝擊法治,更是推進法治水平的一個重要及有效方法。過去兩年,在香港就「法治就是守法」與「法治是要達義」兩種法治觀之間,便出現了連場激辯。
「法治就是守法」的法治觀認為,法治的重點應是「有法必依」。若是法律禁止的,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觸犯法律的人就得受懲罰,不能因人的權力地位而可被豁免。這法治觀強調的是法律的「工具性」,亦即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重要工具。只要一切按法律有序地行事,法律的內容是什麼並不是那麼重要。
法律維持秩序vs.保障人權
「法治是要達義」法治觀的重點則在「以法達義」。設立法律的目的是要實踐公義,而這包括保障人權。若法律違反了人權法對人權的保障,這些法律本身與及跟執法相關的決定都是無效的。這法治觀強調的是法律所包含的價值,法律的內容需要保障人的基本權利。
雨傘運動觸發大規模及長期的佔領行動後,對法治的爭議就更激烈了,連律政司長袁國強、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現已卸任)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2015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發言,都對法治提出了不同看法。
法治爭議 法律界看法不同
經歷了兩年多法治與公民抗命的爭議,看來「法治就是守法」還是「法治是要達義」的爭論應該還會繼續下去,但我有信心港人經歷過這場辯論法治的洗禮,普遍對法治的認知會更加深入。這也是說港人的法治文化,必因茬o場法治與公民抗命的辯論而有所提升。隨茠k治文化的演進,香港法治體制的水平也必會進一步朝「以法達義」的方向邁進。這是我所見,香港法治的未來。
■相關概念
法治
核心價值
公民抗命
公義
人權
通識網﹕(www.LiberalStudies.hk)
文﹕戴耀廷(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