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無業男子聲稱經常光顧的大家樂快餐店食物「有屎」及「似坑渠水」,令他吃後感不適、牙齒脫落及身體虛弱。他為了報復先後到兩間大家樂分店向職員及食客淋潑含硫酸的通渠水,令8人受傷,早前於高院承認8項淋鏹水罪。精神科報告指他患有精神分裂,昨被判入小欖精神病院接受1年治療。 官指自稱無病不代表不能判入院 法官早前下令索取被告林恩倫(47歲)兩份精神科報告,報告均指被告患有精神病,需入院治療,但被告拒絕接納建議,稱自己沒病。法官判刑時表示,被告的4份精神科報告,包括由政府醫生及私家醫生的報告均指被告有精神分裂,雖然被告堅稱自己無病,但不代表法庭不能判他入院,判他接受1年醫院令,被告須到小欖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根據案情,被告於去年11月25日到新蒲崗工業大廈的大家樂分店,用通渠水淋向大家樂女助理經理的臉和手,波及另外4名職員和食客,其中包括3歲男童及其母親。他其後再到慈雲山中心商場的大家樂分店以類似手法犯案,令3名職員受傷,其間更以粗言大叫「X 你」。被告於警誡下稱案發前召妓不遂,心情不佳下犯案發泄。 【案件編號:HCCC3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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