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1名新界原居民和一名丁屋發展商,早前被判串謀詐騙地政總署以轉讓丁權牟利罪成並判囚,新界鄉議局昨在多份報章刊登跨版聲明回應判決,稱「套丁」行為不牽涉不誠實,不應將之刑事化。廣告披露,政府早於2006年已向鄉議局表示,丁屋批地契約中個別條款不涉刑事責任,聲明又稱若未能與政府解決「套丁」問題,鄉議局已準備與政府「對簿公堂」,甚至尋求人大釋法。
湯家驊:鄉局無途徑尋釋法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在現有《基本法》框架下,鄉議局沒有任何可行途徑尋找人大釋法,因丁權問題屬香港自治範圍,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是自行解釋《基本法》關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而人大釋法只關乎國防、外交等議題,稱「希望鄉議局尋求準確法律意見」。
湯家驊批評,「有人當香港政策不理想,就說尋求人大釋法」,是削弱一國兩制和法院權威,並認為丁權是英國政府於1970年代起實施的政策,社會需要討論丁權是否屬傳統權益,以及是否應將「套丁」行為本身列為刑事罪行。
鄉議局昨刊登的聲明由「1127小組」名義發出,由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副主席張學明和林偉強等17人聯署,聯署人包括在「套丁」案中,被控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但因證據不足而罪名不成立的時任沙田鄉委會主席莫錦貴。
聲明指套丁屬「合法偷雞」
聲明先以大篇幅解釋,丁屋政策1972年實施後,於2006年作出重要修改,當年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長孫明揚去信鄉議局,同意將丁屋申請人在法定聲明內關於轉讓丁權的條文,改為在批地契約內註明,日後違反相關條文將不涉刑事,並於2007年由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發信確認修改已獲通過(見另稿)。
聲明稱,「套丁」行為雖「街知巷聞」,但並非如欺騙綜援般「那麼清楚是屬於刑事罪行」,又稱政府修訂條文代表原居民即使「套丁」,政府亦只會以民事手段處理,相關人等不須負上刑責,合理的人都會覺得「套丁」只是「合法偷雞」。
政府﹕修改非涵蓋所有違法行為
不過,政府消息人士回應稱,當年的修改只限於契約條款本身不屬刑事,但絕非涵蓋「套丁」過程所產生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官的判決正好說明政府的一貫立場(見另稿)。
侯志強﹕不必事事全港人認同
上水區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認為,《基本法》保障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稱在「套丁」問題上「不是樣樣炡ㄜn全香港人認同」。
理工大學建築及房地產學系教授許智文表示,丁屋政策原意是供原居民自住,並非用以謀利,但現時法律上未有指明「套丁」違法,丁權在執行上有含糊地方,因此政府應在法律層面釐清。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譚俊傑表示,不認為丁權屬《基本法》第40條所述的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形容丁屋只是階段性的政策,又稱香港現時房屋需求殷切,加上土地不足,政府應盡快檢討丁屋政策。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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