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上訴庭在判辭中提及,本案是首宗由陪審團審理、被控告的傳媒以維護「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的誹謗案。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認為,上訴庭的判決是好事,肯定負責任的新聞工作受法律保護;若新聞工作者不是無的放矢,且已盡能力接觸過相關人士,給予對方回應機會,可繼續就公眾關注的議題作公允評論。 評協:公正持平應享言論空間 案中原被指誹謗的文章,是代表報社立場的社評。獨立評論人協會就上訴庭的裁決回覆指出,《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傳媒和評論人以公正持平的態度和盡力確保資料正確的情G下,理應享有充分言論空間。協會又指出,香港傳媒生態已大不如前,傳媒工作者只要秉持擺事實、講道理的專業態度,自能無所畏懼,繼續謹守崗位,履行監察政府、權貴和社會的天職。 英廢除陪審團審誹謗 港未跟隨 另外,上訴庭指出,本案是首宗由陪審團審理、並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的誹謗案;事實上英國已廢除誹謗案由陪審團審理的程序(除非有特別情G),香港暫未有跟隨。根據涉及誹謗案件的相關法例,與訟雙方均有權選擇由陪審團或由法官審理案件,除非案件涉及專業如帳目或科學知識等不適宜由陪審團審理。不過,上訴庭沒有作任何定論,但指出由陪審團審理誹謗案的缺點,就是審訊後不會存在「有理據的判辭」(reasoned judgement),因為陪審團裁決後,毋須公開裁決理由。上訴庭又指出,究竟誹謗案應否由陪審團審理,日後若有需要可再作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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