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新市16日加新社電)安省1名19歲青年數年前開大膽車﹐撞死1名警員﹐一級謀殺罪名成立。法官周一量刑﹐裁定被告在撞車後嚴重受傷﹐已受夠懲罰﹐不需入獄﹐只判他有條件監守行為9年。
被告的身分不得公開﹐他在2011年開車﹐在多倫多以北肇事﹐撞死警員斯泰爾斯(Garrett Styles)。法官索斯納(Alex Sosna)周一判刑﹐判處被告9年有條件監管。
法官周一在安省新市座無虛席的法庭說﹕「判處S.K.入獄﹐他不會承擔更大罪責。他已在服終身徒刑﹐他是自己身體的囚犯。」
肇事時﹐被告年僅15歲﹐他駕車撞死警員斯泰爾斯﹐自己落得個四肢癱瘓。
警員斯泰爾斯遺孀梅利沙(Melissa)說﹐法官作出這樣的裁決﹐她很失望。
她周一發表新聞稿﹕「我和孩子被判終身刑期﹐我們要在失去斯泰爾斯下存活﹐我們沒有判罪。」
死者父親戈雷斯泰爾斯(Garry Styles)說﹐他與老伴及家人對此非常失望。
他說﹕「我曾任警員﹐我覺得這一刑罰不足夠。」
約克區警察總長喬利夫(Eric Jolliffe)也說﹐他感到失望。
他說﹕「被告雖有身體狀況﹐這次判決未能體現《青少年刑事法》的責任原則﹐也不是死者家人與同事期望的結果。」
法庭得悉﹐在父母不知情或准許的情況下﹐被告駕駛小型客貨車﹐他以前也有類似行為。他沒有駕駛執照﹐開大膽車﹐因超速被警員攔截﹐警員發現車內還有3名乘客。
2011年6月﹐警員斯泰爾斯在東威伯格里(East Gwillimbury)攔截超速汽車。法庭聞悉﹐被告央求警員放過他﹐他不想父母發現。被告不聽指令﹐拒絕下車。
警方說﹐小型客貨車突然加速﹐拖住警員斯泰爾斯﹐越過高速公路﹐最後失去控制﹐衝入路溝﹐警員壓在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