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對孫姓夫婦從中國移民加拿大後﹐因語言障礙﹐無法在加國就業﹐遂返回中國重操故業﹐並聲稱當時是為加拿大一間國際學院在中國招生﹐維持逾兩年。然而﹐當他們以為可以受聘加拿大公司﹐到中國出差的身分﹐在中國居住時﹐卻被加拿大移民局以兩人違反移民逗留條件為由﹐褫奪其永久居民身分。
一對來自中國山東的五旬夫婦移加﹐並於2008年10月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丈夫於1992年至2003年期間﹐曾在一間從事教育交流的公司工作﹐其後自設一間動物飼料公司﹐直至移居加國為止。
兩人與十多歲的兒子抵加後﹐因語言障礙及缺乏加拿大工作經驗﹐故一直未能在加國就業。兩人於2008年10月來加後﹐先在溫哥華定居﹐至翌年6月﹐一家人返回山東﹐好讓兒子在中國完成中學﹐丈夫在山東一間專為有意出外留學學生提供資料的公司工作﹐而該公司亦為加拿大一間國際學院招生。丈夫於2011年10月至2013年間﹐為總部設於安省咸美頓的哥倫比亞國際學院工作﹐性質是在中國為學院招收中國學生﹐並定時向咸美頓辦公室主管匯報。
在這3年間﹐他每年都向加拿大政府提交入息證明文件﹐報稱的收入由9,000多元至3.5萬元不等。根據移民法﹐所有永久居民須符合在加逗留條件﹐即在5年內須住滿730日。而在這宗訴訟中﹐孫氏夫婦移民抵加後﹐獲確認在本國分別居住了223日及279日﹐案件的爭拗點則是孫氏受聘於加國公司在中國工作的800多日是否應計算在內。由於移民部認為﹐孫氏夫婦無法提出有力證據﹐證明他受僱於海外的期間﹐符合移民及難民保護規例﹐包括他只是被加拿大哥倫比亞學院委派到中國短期工作﹐只要工作完成﹐便會返回加拿大。
相反﹐孫氏作供時表示﹐其工作性質要求他長駐中國﹔他亦承認﹐自己亦無法肯定他若返回加拿大﹐是否有能力在加拿大的哥倫比亞學院工作。因此﹐在移民局眼中﹐孫氏由加拿大返回中國﹐是重操故業﹐不同的是換了僱主而已。此外﹐孫氏聲稱受聘於哥倫比亞學院在中國招生期間﹐亦只是在家工作﹐既沒有其他同事或招聘其他人手的打算﹐亦未能提交文件﹐證明他在中國的工作情況。最後﹐移民部認為孫氏夫婦違反逗留條件﹐裁定褫奪兩人的永久居民身分。
兩人不服上訴﹐法官今年5月作出裁決。他在判決書上指出﹐加拿大對移民的逗留條件已相當寬鬆。一般來說﹐當如事件中的孫氏夫婦是以技術移民類別﹐移民加拿大﹐理應很渴望在加拿大建立新生活﹐並盡快融入社會。
然而﹐孫氏夫婦連串的舉動﹐包括繼續保留在中國的居所﹐似乎顯示他們無意放棄在原居地的生活﹐故維持移民局裁決﹐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