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作為自由社會的加拿大,一直捍衛國民的人權,這體現在法庭判例上,有時法官為了防止紀律部門有侵犯人權的先例,在明知被告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都只能認定檢控方的呈堂證供不合法,判決被告無罪。但以下這宗安省上訴法院於本月6日公布的案例,亞裔被告雖然也是以人權受侵為由提出上訴,但還是被法官以充分的理由駁回。
法庭文件稱,警方在事急從權的情況下搜查了一輛Dodge Caravan迷你客貨車,從車內搜到11.48公斤裝在庭院垃圾紙袋和一個塑料袋內的大麻。根據被捕疑犯的交待,警方拿到了搜查令,隨即前往約克區Maple鎮Autumn Hill Boulevard的一間民宅,從中又檢獲13.551公斤大麻,以及732.9可毒品K粉。
在一審過程中,阮姓女上訴人向法官申辯稱,警方當日逮捕她以及搜查她住所的做法違反了《人權法》,所有因此而得來的證據應該都被排除在外。
但一審法官不採納這些說法,判她監禁2年少3天,還要再守行為3年。
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稱,沒有客觀理由證明她應該被捕,就算她的確應該被捕,也沒有理據相信她的住所內藏有毒品,因此不應該批准搜查令。
上訴法院法官稱,警方是接到一個線人的通報之後採取的逮捕行動。她則辯稱,警方沒有慎重衡量線人所提供情報的可信度,實際上那名線人很不可靠。
上訴法院法官則認為,爆料人並非匿名人士,也非未經驗證過的消息人士,相反此人一直為警方所知道並備案,而且沒有犯罪記錄。在此之前這名爆料人所提供的線索,幫助警方進行了2次成功的逮捕行動,雖然過後被捕疑犯沒有被定罪,但不影響爆料人的可信度。
她又引用舊例指,爆料人是貪圖賞金和懸紅而爆假料。法官反駁稱,本案的爆料人早已經過警方的驗證,兩案全無可比性。
至於她辯解稱,線人的爆料已經過時且對涉案人的描述不清楚。法官則認為。爆料人向警方清楚地表明,疑犯是一個有花名的亞裔女性,而且此人向爆料人透露,她手中有大麻待售,隨後就駕駛一輛銀色Dodge Caravan離開,在確證了車牌號碼無誤,去到Epson Downs Road的一家民宅,用鑰匙開門進屋後,很快拿著一些顏色還很綠的大麻出來。該亞裔女性還稱,如果爆料人有興趣,她還有更多的大麻。
由此看來,爆料人所提供的線索,是由爆料人與她親身接觸後得到的消息,與其它的傳言或某人的聲明有天壤之別。再加上線人的爆料之外,警方還有暗中監視獲得的證據,這已提供了足夠的證據讓警方採取逮捕行動。
而且警方觀察到她在Autumn Hill Boulevard 那間民宅和其他住所出入,拿進拿出垃圾袋、塑料袋和運動用品袋。當警方截停她的迷你客貨車,並從垃圾袋中找到大麻之後,他們當然有理由相信,在前述的民宅內還有更多的大麻。
鑑於以上理由,安省上訴法院駁回了上訴人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