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男線人為警方提供線報,令搶劫犯被定罪。該犯人後來擔任污點證人,指控線人參與打劫。線人被定罪後上訴,指控方在審訊時未有提供電話紀錄,令線人未能反駁污點證人的證供。法庭早前判線人上訴得直,昨指控方未盡責任披露資料,促警方及律政司檢討。 被扣起電話紀錄 與證人供辭矛盾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昨頒下理由,引述控方「扣料」過程。申請人A即警方線人於上訴前,向律政司取得他與搶劫犯林興的電話紀錄,顯示二人在3次搶劫案發生前沒有通話。惟林任污點證人在審訊指出,他與A協議先由A進入銀行尋找提款者,繼而致電林,由林尾隨並搶劫。A於上訴指電話紀錄與林的供辭矛盾,引證林或為減刑而誣衊A。 律政司則解釋最少3名督察先後擔任案件主管,電話紀錄儲於其中一名主管的辦公室電腦。警方曾撰寫報告向律政司提取法律意見,2011年10月的報告未提該些紀錄,另一主管於12年8月撰寫的報告則指未能取得紀錄。現時的主管起初亦找不到紀錄,及後翻查辦公室電腦找到紀錄,應要求交予律師。 官籲警方律政司檢討改善 張官指控方有責任披露資料,包括不利控方或有利辯方的資料。林有可能為減刑或報仇等而擔任污點證人,須小心看待其證供。陪審團若得知電話紀錄,極可能不接納林的證供。張官指控方未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令陪審團未能掌握全面案情,促請律政司及警方跟進此案處理電話紀錄的方法,避免重蹈覆轍。此外,辯方指律政司2009年頒布檢控政策及常規,清晰提及檢控方有責任披露資料,但2013年的檢控守則卻簡略刪掉。張官冀律政司檢討有否需要改善。 A曾向警方透露林涉犯案件的資料,林因承認3項搶劫被判監6年。林後來指證A,令A被裁定1項搶劫罪成立而監禁8年半,林上訴獲減刑至5年。A還押33個月至今年7月中獲批保釋,上月19日上訴得直,當時律政司未反對其理據。 【案件編號:CACC4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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