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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裁判官兩審兩錯 種票案第三次審

【明報專訊】2011年區議會京士柏選區種票案,女小販被指用假地址登記做選民及投票,經審訊後被裁定「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脫罪。高等法院其後認為裁判官犯錯,判律政司上訴得直,並將案件發還予同一裁判官重審,女小販被改判罪成,判囚6星期。女小販不服向高院上訴,昨獲判得直。高院指該裁判官再度犯錯,下令發還裁判法院作第三次審訊。

根據控方案情,選舉事務處於2011年收到載有上訴人劉靜儀(40歲)姓名和身分證號碼的選民登記申請表,並報稱住在旺角煙廠街。上訴人其後在該次選舉中投票,但她事實上並非住在上述地址。

高院:定罪不穩妥

高院法官彭寶琴在判辭指出,裁判官張威達於案件重審期間,沒有處理「上訴人是否就是遞交涉案申請表的人」這類議題,令本案定罪並不穩妥,故裁定上訴人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

根據資料,張官於2012年底首次裁定上訴人無罪,並指不能排除女小販的身分證遭盜用,再冒認她到票站投票。律政司其後向高院上訴,法官彭寶琴認為張官的看法並無證據基礎,純屬猜測,遂判律政司上訴得直,並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HCMA5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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