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志強法律事務所負責人、時事評論員馮志強強調說,所謂「有條件的永久居留權」,適用於那些結婚未滿2年且沒有孩子的海外配偶。如果海外配偶在抵加時已與境內擔保人結婚滿2年或雙方已生育了孩子,是不受上述「有條件的永久居留權」的限制的。 此外,獲得有條件的永久居留權的海外配偶,如在與境內擔保人共同生活期間遭受虐待,將被豁免「必須與擔保人維持真正的夫婦關係2年以上」這一限制條件。 他認為,配偶擔保移民是基於婚姻這一事實,如果連婚姻也沒有了,還談什麼擔保。他說:「加國在處理家暴方面有完善的法律系統。被擔保的海外配偶,來加拿大是為了移民還是為了與愛人共同生活?如果婚姻不幸福甚至遭到配偶的虐待,是否還應該為了居留權而繼續非人道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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