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署女雜工指《蘋果日報》於2008年刊登的文章誹謗她在警署偷竊,又指她將偷走的清潔用品拿往其甜品店使用,她指事件令其患上嚴重抑鬱,興訟向《蘋果日報》索償。法官昨頒下判辭裁定文章屬誹謗,下令《蘋果日報》一方向她賠償74.12萬元,當中包括名譽及患抑鬱症的損失、醫藥費及生產力損失。 涉案文章題為〈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2008年5月28日在《蘋果日報》刊登,原訴人羅紫清(54歲)向4名被告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總編輯及撰文記者謝明明索償175萬元。 判辭指出,涉案文章先提及事主被指在長沙灣警署偷竊文具,因而被口頭警告,後來她被懷疑在同一警署偷竊清潔用品,並在其甜品店使用;文章又指事主的上司接獲多宗投訴,但事主沒有面對任何後果,懷疑有人為事主掩飾。 《蘋果》:文章用「懷疑」等字眼 被告一方審訊時反駁,文章以「被指」、「懷疑」及「涉嫌」形容向事主提出的指控,而被告亦有索取警方回應,警方指未接獲有關上述事件的投訴。 官稱文章構成事主貪婪形象 但法官鍾安德認為,文中沒有提及事主被指在長沙灣警署偷竊文具其實只是懷疑的罪行,當文章再提及事主涉嫌再在同一警署偷竊清潔用品時,讀者已對事主構成貪婪及貪小便宜的印象,文章後來更以「越褻V狼」等字眼,導致即使被告一方在文章中以「被指」、「懷疑」及「涉嫌」去形容事主,亦無法中和讀者對事主的貪婪印象。此外,文章指警方沒有接獲有關事件的投訴,但並無說明是指偷竊清潔用品事件,抑或是掩飾事主被投訴的事件。 法官又指原訴一方根據以往案例,向被告一方索取150萬元的名譽損失及患抑鬱症損失,但法官只批出70萬元賠償,另有2.12萬元醫藥費、及2萬元生產力損失的賠償。 【案件編號:HCA21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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