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法例婚姻定義各不同
【明報專訊】在倫敦註冊民事結合(Civil Union)的女同性戀者QT,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被拒,她於2014年1月29日申請的受養人簽證,被蓋上印章「政策已解釋但仍堅持申請」。入境處長在2014年6月18日致函QT,解釋其申請被拒的原因,指入境處實行限制性的入境政策,而「配偶」(spouse)一詞,在香港法律上一直帶有傳統由丈夫及妻子結合的異性婚姻。協助QT的律師韋智達(Michael Vidler)指出,《基本法》保障政府政策不應帶有歧視,故認為入境處的政策違憲。
受養人簽證須交「合理關係證明」 處方無定義
入境處發言人昨回應,若海外人士(下稱保證人)獲准來港就業,其配偶可以受養人身分申請來港居留。受養人申請者若能符合與保證人提供合理關係證明、無不良紀錄、可確保基本生活水平等3項條件,可獲考慮批准。處方無解釋何謂「合理關係」,亦無說明「配偶」傳統指異性婚姻。
部分法例承認他區同性婚姻
韋智達指出,香港在不同法例上對婚姻有不同界定,部分條例甚至承認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性婚姻,例如在香港法例18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及184章《婚生地位條例》,婚姻的定義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當地當時施行的法律而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稅務條例》中,婚姻的定義包括「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兩個有行為能力結婚的人按照當地法律而締結的婚姻,不論該婚姻是否獲香港法律承認」。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同性婚姻在英國合法,但在港未被接受,社會對同性戀接受程度隨時代有變,案件交法庭判決是好事,若勝訴可藉以發出法律指引,修訂法例。
韋智達提供資料顯示,新西蘭容許居住在一起超過12個月的伴侶申請居留權;澳洲在2009年取消申請簽證時有關同性或異性戀的限制;北京則在前年改變有關政策,容許未婚的同性伴侶出示同居證明書,申請受養人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