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律師及移民顧問認為,要求入籍申請人提交良民證的新規定對個別地區的申請人構成不便,甚至成為申請障礙。 卑詩移民律師王仁鐸(圖)批評,新規定很擾民。他認為,有關要求必定會延長申請時間。他說,有些地區不會為非居民簽發良民證。 王仁鐸說:「以中國為例,如果一個人在取得本國永久居民身分後,按照規定取消中國的戶籍,之後如要申請良民證,基本上是沒有辦法申請得到。」 王又舉例說,如因為申請入籍而向美國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極有可能會被視為不緊急的個案,有機會等半年甚至一年才有回覆。 王仁鐸質疑,移民部在這方面的修例是否必要,批評加入這項要求是無意義,只會造成不必要的拖延及等候。他並提出:「如果申請人在交表等候審批期間又再次出國,並累積逗留滿6個月,那他又是否需要申請良民證?」 移民顧問任立三亦同樣關注部分國家對非居民簽發良民證的規例,他指出新加坡、沙特阿拉伯等地,都不會為非居民辦理良民證。 另外,任立三說,各地的法律不會完全一樣,如果申請人在某個地區犯罪,因而不獲發良民證,但其罪名在本國根本不構成刑事罪名,那麼申請人便有可能被卡在中間,或需要透過司法程序,才有機會獲得入籍資格,將會非常廢時。 移民律師李廣田則表示,入籍申請人是否有犯罪紀錄其實一直都被調查,但以前只是抽查,無需每個申請人提供證明。如申請人在海外有犯罪紀錄的話,個案肯定會延後處理,等移民法庭裁決是否可以入籍。如果罪行嚴重,則有可能被拒絕。而新規定要求每個申請人都提供良民證,因為大部分申請人都身居加國,要回去辦理會造成很大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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