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辯護律師加里克指出﹐被告於2002年從中國移民到多倫多後﹐有時在餐館做廚師﹐有時在超市工作。被告妻子出庭說被告不是聰明人﹐有時要對他講幾次才明白﹐又不諳英語﹐故大部分家事都是由她作決定﹐更沒能力打911報警。被告於案發前1周失去餐館工作後﹐出現不正常行為﹐包括自言自語﹔無故大笑﹔失眠﹔在屋內走上走落﹔甚至談及鬼神等。當她們叫被告去看醫生時﹐被告回答指找到工作時才看醫生。 檢控官高蘭則指鑑證精神病科醫生也於庭上指被告做一些測驗時沒有盡力去做﹐例如記憶測驗﹐並誇大其精神病病徵﹐出現詐病的情況。 該案發生於2013年6月1日﹐案發地點是士嘉堡區冰梨路(Brimley Rd.)夾芬治大道東(Finch Ave. East)西北角的Carolbreen Square街上被告的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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