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勞工處發言人指出,過去5年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拖欠員工薪酬被定罪的傳票有逾3620張,最高罰款32萬元;同期有5名僱主被判入獄2至3個月,另有2名僱主及8名公司負責人被判處緩刑;被判處80至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的則有22人。 另外,張震遠亦因「沒有根據判令支付款項」被定罪。勞工處表示,今次是自「欠付勞資審裁處/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裁斷款項」自2010年列為刑事罪行後,首宗公司負責人被判處即時監禁個案。直至去年,因上述刑責被定罪的傳票共326張,最高罰款30萬元,同時有1名僱主(非公司負責人)遭監禁3個月,另有9人被判緩刑及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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