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題目a) 資料B指出現時香港人工時十分長。作答時必須清楚引用及歸納數據,引伸說明相關現象。另外,資料C顯示從事服務業如飲食、酒店業等的人工時特別長,超過50小時。 題目b) 資料A中,食肆管理人說出「標準工時」4字,而根據資料D,委員會建議立法規管僱傭合約,內容要列明勞資雙方同意的工時、超時工作安排、超時補水方式等。簡單而言,規管合約工時與標準工時完全扯不上關係,由僱主及僱員自行釐定,僱主可在合約列明僱員沒有超時補水,亦可在合約寫上任何長度的工時,與訂立標準工時的原意有很大出入,建議如同虛設。如資料A中清潔工被迫簽名,暗示議價能力較低的基層工人仍要長時間工作。 題目c) 處理比較題要注意兩點,第一是比較項目,第二是比較平台或準則。比較項目是「立法規管僱傭合約」及「訂立標準工時」。比較的平台或準則可以是即時性、影響性、廣泛性、不可逆轉性等。不同的議題有不同的平台或準則。 ◆同意立法規管僱傭合約應優先 可用公平性、即時性及影響性做比較。從公平性而言,立法規管其實保障僱主之餘亦保障工人的權益,標準工時似乎較傾向僱員。其次,立法規管可以即時保障工人的權益,相反訂立標準工時仍要勞資雙方長時間討論。最後,立法規管合約有助保障每個工人的權益,相反訂立標準工時未必對每一行的工人有利,或影響收入。 ◆不同意立法規管僱傭合約應優先 可用可行性、針對性及有效性做比較,香港要訂立標準工時才可有效保障工人權益。首先,訂明工時可行性高,僱員超時工作的話收入甚至增加,有助提升生活水平,僱員一定支持。從針對性而言,不同行業訂明不同工時就可照顧不同行業的需要,有效保障工人權益。最後從有效性而言,訂明工時可減少無償加班,令僱員在工作與生活取得平衡,保障工人的權益。 ■課堂實踐 議題﹕標準工時(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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