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船長囚8年 家屬:太輕
南丫四號船長判監9月

[2015.02.17] 發表
「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左)就39項誤殺罪於高院被判囚8年,另就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被判囚18個月,兩罪同期執行。代表黎細明的資深大律師表示,無論判刑如何,海難中死去的丈夫、妻子及兒女的生命均無法挽回。(李澤彤攝)
早前洗脫誤殺罪、僅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的「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圖)昨被判囚9個月。辯方透露,海難後周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及抑鬱,更對大海產生恐懼,連渡輪也不敢乘搭;而且每晚8時許,腦海會憶起海難情景。

【明報專訊】2012年國慶夜南丫海難造成39人死亡,兩名涉案船長昨於高院被判刑,遭裁定39項誤殺罪成的「海泰號」船長黎細明被判囚8年,另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則被判監18個月,兩罪同期執行。至於洗脫誤殺罪、僅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的「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被判囚9個月。有死者家屬表示,近半的死傷者家屬都認為判刑太輕,促請律政司就判刑上訴。

明報記者 黃建邦 章淑廉

法官考慮求情 減四分一刑期

事實上,法官在考慮兩被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的判刑時,均作出四分一的刑期扣減,以反映他們蒙受心理創傷等求情因素。

律政司發言人稱,律政司無權就陪審團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但可要求上訴庭覆核刑期,律政司會詳細考慮本案判刑理由及主控官檢控報告,以決定是否跟進。至於披露海難調查報告的問題,律政司稱可能影響其他相關刑事調查。雖然兩名船長的審訊已結束,但律政司仍須考慮他們會否上訴、重審的可能及日後有可能的刑事程序,以決定是否全面披露報告中涉及他們責任的部分。

港九小輪港燈:尊重判決 續支援船長

港九小輪發言人表示尊重法庭判決,並慰問黎細明、其家人及死傷者家屬,有需要會盡力協助黎的家人。港燈發言人則稱尊重法庭判決,將繼續支援周志偉。至於周早前入稟向港燈索償,港燈稱已將賠償相關事宜交保險公司處理。

被告周志偉(58歲)在庭上專心聆聽判刑,不時望向旁聽席上的妻子;被告黎細明(56歲)則一直低頭及緊閉雙眼,得悉判刑後面如死灰。周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同時申請訟費,指周誤殺脫罪屬部分勝訴,但法官認為並非適當時候,要求麥稍後以書面申請。

周志偉求情:每晚8時憶起海難

麥高義求情稱,周志偉於1974年17歲時成為海員,其後憑天資及努力,1992年成為船長,現時月入2.8萬元,每星期工作42小時。麥指出,事發後,周的4條肋骨骨裂,肩膀脫骱,屬輕度的永久傷殘,但周心靈所受的傷痛更大,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及抑鬱,每逢晚上8時許,更會如案件重演般憶起事發情景,令其性格由樂觀變為沉默寡言,亦永遠無法再駕船,因為周已對海產生恐懼,連渡輪也不敢乘搭。

麥高義向法庭呈上124封求情信,包括「南丫四號」的生還者李先生。李稱周志偉是誠實盡責的船長,撞船後周即時報警,並盡力安撫船上乘客、協助分派救生衣,更是最後一個離船的人。港燈董事總經理尹志田在求情信中稱,周是可靠盡責及技術好的船長。麥表示,案發前周已率先按避碰規則轉右,只是「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後來不依規則轉左,令周未能及時作出避撞反應。

黎細明的資深大律師金貝理表示,黎雖然只有小二程度,但讀夜校進修;控方從沒指控黎事後不顧而去,事實上黎於撞船後曾聯絡救援但不成功。後來「海泰號」開始入水,黎為了不讓更多人喪生,只好把「海泰號」駛到榕樹灣,當時「南丫四號」尚未下沉。事實上,造成「南丫四號」快速下沉,是因為撞船後一連串的事件。金又強調,無論判刑如何,海難中死去的丈夫、妻子及兒女的生命均無法挽回。

官批黎細明遠遜專業水準

法官祁彥輝判刑時說,若「南丫四號」船尾有水密艙,或不會快速下沉,但認為黎細明的嚴重疏忽,是導致乘客死亡的重大原因,批評黎遠低於專業水準,亦非一時不留神或誤判。法官亦批評周志偉,指他沒有留意「海泰號」突然轉左並及時採取行動避撞,但法官相信周的過失,源於「海泰號」作出無法預料的舉動。

法官說,兩被告均沒案底,以往亦沒發生嚴重意外或違反規則,加上他們因海難而心靈受創,餘生將備受困擾,亦因審訊而面對巨大壓力。不過,法官指出,他們所受的苦楚無法與死者家屬相比。判刑後法官特別感謝救援人員的英勇表現,又寄語死者家屬,希望他們能步向人生的下一階段。

【案件編號:HCCC4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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