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室溫低於5℃,來『大姨媽』可以拒絕上班」。上周五(23日),浙江寧波市一項新例在網上瘋傳,不少網友感嘆「寧波女職工有福了」,但其實原國家勞動部1994年就有類似規定。澎湃新聞網報道,寧波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寧波市特殊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將於5月起施行。 《辦法》規定,不得安排處於經期、孕期的女職工在0℃以下的天氣露天工作和在室溫5℃以下的工作場所作業。此外,亦不得安排孕期女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和室溫在33℃以上的室內作業。 醫生憂實施有難度 但浙大醫學院附屬二院婦產科主任醫師王良認為,婦女經期每月1次,持續5至7天,「我擔心這項規定實施起來有難度。」 1994年9月,《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曾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低溫作業,低溫是指平均氣溫等於或低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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