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明愛向晴軒債務及理財輔導服務於過去3年,接獲128宗債務個案,發現有中介公司冒充銀行職員,以協助欠債人周轉為由,游說向二三線財務公司借貸償還高息債務,而中介公司會從中收取高昂手續費,增加債務人欠債金額,有一成中介公司更收取51萬以上的費用。向晴軒建議政府檢討《放債人條例》,將中介費納入借貸成本,堵塞漏洞。 求助個案最高收取達90萬 該項目主任翁麗萍指出,部分欠債人原有能力償還債務,但中介公司慫恿他們申請低息物業貸款,處理現時欠下的高息債項,藉詞可減輕還款壓力,並有現金在手周轉。但最後卻以信貸紀錄較低為由,轉介至二三線財務公司,而中介公司巧立名目,以協助提供查詢信貸紀錄、評估債務狀G及轉介等服務,收取費用,「在128宗求助個案,有七成四的中介公司收取30萬以下的費用,最高中介費更達至90萬」。 藉詞加按需時 游說先借款應付 與母親同住居屋的Peter因理財不善,欠下26萬債務,原可每月償還5000元應付。但他曾收到自稱銀行職員來電,聲稱可代辦銀行按揭,申請加按,減少利息支出。但該公司隨後指Peter要先到房署申請加按,手續需時半年,建議先到一間二三線財務公司借款周轉,應付未來數月債務。當Peter辦理借貸手續時,才發現借貸金額高達50萬,而中介公司收取17萬手續費。 該項目督導主任郭志英建議政府檢討《放債人條例》,將中介費納入借貸成本,堵塞以手續費用作收取超高息貸款的漏洞;警方應加強檢控不良放債問題,不應只當財務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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