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兩名同姓的男女鄰居於2010年達成協議,女方同意為男方的家庭先繳付生活費,男方則須在女方要求下歸還該款項。事隔5年,女方向男方屢次追討已為男方繳付的400萬元生活費及卡數等不果,日前入稟高院要求男方歸還款項,當中包括逾52萬元陪月費用。 原告人為鄭淑嫻,與被告鄭展興同樣居住在黃埔花園,二人住在相鄰單位,入稟狀並沒有透露兩人關係。入稟狀指出,原訴與被告於2010年3月25日達成協議,原訴人同意為被告的家庭先支付租金等生活所需費用,被告則須在原訴的要求下償還款項。 曾代還330萬卡數 原訴在入稟狀指出,她由2010年4月至今已為被告的家庭繳付約70萬元生活費,當中包括52萬元陪月費、9000元學前班費用及15萬元生活雜款。被告另自2012年7月至上月拖欠330萬信用卡數,亦由原訴代為清還。 【入稟編號:HCA1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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