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北角英皇道昌明洋樓去年3月發生升降機急墜意外,造成7人受傷。擁有該升降機的大廈業主日前入稟高院,控告肇事升降機的保養承辦商信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董事,指他們未有為升降機提供適當保養,導致意外發生並需更換整部升降機,要求賠償120萬元。 原訴為太力有限公司,被告則包括信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信科的3名股東兼董事勞志堅、林志華和麥偉佳。眾被告於案發後被票控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其中身兼註冊升降機工程師的林志華已認罪及被判囚5個月,其餘被告的案件則仍在審理。 入稟狀指出,原訴於2009年與信科簽訂合約,委聘信科為昌明洋樓的5號升降機提供保養,惟信科沒有履行責任,以致該升降機於去年3月2日發生意外,由1樓急墜至井道底,機電工程署事後發現升降機的4條纜索全部斷裂,限速器及安全鉗亦告失靈。原訴指事發後需把整部5號升降機更換,涉款達120萬元,遂興訟要求賠償。 【案件編號:HCA22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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