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發展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指於29年前訛稱互租單位,以騙取政府租津約70 萬元,去年在區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等6項罪名成立,同被判囚8個月、緩刑兩年。兩人不服定罪昨向上訴庭上訴,質疑雖無正式文件證明二人「互換」單位的說法,也不代表二人說謊或蓄意詐騙,質疑定罪欠穩妥。 64歲的麥齊光及59歲的曾景文昨同由資深大律師李定國代表。案中麥和曾被指於1985至1990年間,分別聲稱是北角城市花園同座22E及21E的租客,藉此申請租津,但二人實為其「租住」單位的真正業主。而二人在其「租住」的單位出售後,直接保留相關售樓收益;當時二人在警誡會面中解釋,兩人已於1990年交換業權,並要求律師行準備信託書,最終不獲法官接納。 二人依賴律師 「說錯」非說謊 上訴一方指出,接納原審法官因欠缺信託書等證明文件而否定換樓說法,但不應因此裁定二人說謊,強調事隔多年,二人當時僅依賴律師處理文件,故最多是「說錯」而非蓄意說謊,質疑案件仍有疑點,定罪不穩妥。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反駁,指兩人當年於同日以相若價錢購下非常近似的單位,又同時在業主一欄僅填上妻子名字,案件證據充分。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C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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