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2年上市的連鎖茶餐廳翠華集團(1314)兩附屬公司,日前入稟高院控告位於旺角道的「金翠華茶餐廳」侵權,指對方選用與翠華類似的商標,誤導公眾及免費利用翠華宣傳,又指該茶餐廳的食物及服務水準遠低於翠華,損害其商譽,要求法庭禁止對方再以此名字經營茶餐廳及作出賠償。 原訴人為持有「翠華餐廳」、「翠華集團」商標的誠發有限公司及釆華企業有限公司。被告為「金翠華茶餐廳」的經營者新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及董事曾品善。 促頒令改名兼賠償 入稟狀指出,翠華餐廳自1970年代起在本港經營茶餐廳業務,但被告於2012年11月後才開設「金翠華茶餐廳」。原訴人要求法庭頒令被告的茶餐廳改名,及禁止對方再使用有關商標或影射翠華的商標,並作出賠償。 偶爾幫襯金翠華的中學生尹同學昨向記者表示,該店大約去年開業,出售的食物較「平民化」,例如車仔麵、魚蛋及煎釀三寶等,不似翠華走「高級茶餐廳」路線。 【入稟編號:HCA3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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