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首普選的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現時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表示,「可參照」的意思並非「可做可不做」,否則毋須提出有關說法。她舉例,例如「普通法內的『may』其實也有『must』(必須)的意思」,認為即使不跟足,也不能有太大的變更。她說,特首要有「愛國愛港」等條件,雖沒在《基本法》寫明,但可從條文內容體現。 稱提委會可擴至五大界別 梁愛詩昨出席一個政改研討講座時說,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說過,將來提名委員會與現時選委會組成「八九不離十」,若提委會由1200人(選委會組成人數)擴大至1200萬人就不適當,但提委會可由「四大界別」擴展至「五大界別」,只是需重新檢視應增加哪個界別及人數。 至於外界質疑「機構提名」在基本法中不存在,梁愛詩解釋﹕「正如『主權』二字對回歸很重要,基本法除了序言再無提及,但從條文訂明香港有駐軍、外交事務由中央負責等,都是對『主權』的體現」,認為基本法訂出「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經由民主程序普選產生」,等同體現「集體、機構」的意思。 指基本法體現「集體機構」意思 有關特首須具備「愛國愛港」、「不能與中央對抗」的條件,梁愛詩稱,基本法雖無字眼寫明,卻能從條文反映,譬如特首需執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規定所發出的命令,若特首反對中央及基本法,根本無法履行基本法所指的職責。 梁愛詩認為,「政黨提名及公民提名,都是現時政治體制中沒有出現的機構」,不符合原來政治體制設計,亦與現時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距離太遠,相信方案難得到大多數市民、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的支持,以及人大常務委員會的批准。 她表示,國際公約只訂明「人人都有選舉及被選權」及「不受無理限制」,不代表全無限制,認為限制若合理,與公約並無牴觸。她認為政改需要先踏出第一步,於2017年啟動普選特首後仍然有空間改善,政制「只有更好,沒有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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