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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閃婚又閃離 男告女要回彩禮金

【明報專訊】《南方都市報》報道,認識一個月,兩人就領了結婚證,同時女方跟男方要了1.8萬元彩禮金。之後,女方一直不願與男方見面。一氣之下,男方上訴離婚。近日,鶴山法院對該宗婚後無同住、男方起訴離婚並要求女方歸還彩禮的離婚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今年3月,同為80後的小華與小英(均為化名)經人介紹相識,4月就到民政局登記結婚。5月初,小華按照風俗支付禮金1.8萬元給小英的母親,後由於小兩口鬧矛盾,並沒有按照農村風俗擺酒。婚後兩人亦無共同生活,也沒有生育子女。

小華認為小英收取禮金後一直以不同理由拒絕與其見面,有意逃婚,導致婚禮無法如期舉行,遂於6月6日將其起訴至鶴山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小英返還禮金1.8萬元。

小英則表示同意與小華解除婚姻關係,但不同意返還禮金。因為是小華悔婚在先,離婚的責任在小華。

鶴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華與小英是自願登記結婚,其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但雙方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無建立夫妻感情,且雙方均願意離婚,故小華要求與小英離婚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並判小英返還禮金1.8萬元給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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