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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1. 新聞自由 在香港,新聞自由受《基本法》第27條保障,但傳媒自由地表達意見的空間卻並非想像中大。例如港台節目《頭條新聞》曾被部分親中人士批評不應對政府冷嘲熱諷,更多次更換主持;多年前亦有電台「名嘴」如黃毓民、鄭經翰、李鵬飛等「封咪」,令社會嘩然。「新聞自由」需時刻捍衛,但亦需要傳媒工作者的不懈堅持。 2. 第四權 在行政、司法、立法這三權以外,學者不時將傳媒監察社會的權力列為「第四權」。傳媒的責任包括提供資訊、確保政府機關不會濫權等等。在香港,傳媒的確能針砭時弊、監察公職人員操守,例如近年不少官員被揭發居所僭建或未有按照指引申報利益等,都是傳媒近年成功發揮第四權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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