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卑詩最高法院法官巴勒特(J. Butler)在裁決書中多次以「貨物」(goods)來形容精子,並將儲存精子的卑詩大學Andrology實驗室介定為「倉庫」(warehouse),用「倉庫」和「貨物」來說明被告與原告之間的關係,進而作出卑大不能卸責,而同意集體訴訟的裁決。 法官以貨物倉庫說明雙方關係 巴勒特在裁決書中指出,卑詩大學Andrology實驗室提供超低溫冷凍庫讓有需要的男士儲存精子,是一項收費行為,而且雙方必須簽訂一份由卑詩大學提出的協議,其中有一項保護卑詩大學免於幾乎一切責任的條款,「簽約即代表你同意我們、或是我們的接任者、受讓人,或是我們的董事、理事、主管、僱員、代理人,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你的精子毀壞、損壞、改變、誤用,他們之中任何人都沒有責任。」 法官巴勒特認為,協議中雖然有免責條款,但該項協議必須受卑詩《倉庫單據法》(Warehouse Receipt Act)規範。 他在決議書中指出,林姓男子等人儲存的精子適用於《倉庫單據法》中的「貨物」定義,儲存精子的Andrology實驗室向提供精子的人士收取訂金及年費,亦符合該法中「倉庫」的定義。 協議可視為單據 巴勒特認為,卑大與林姓男子等人簽的協議可以被視為一種單據。 基於《倉庫單據法》規定倉庫經營者(A warehouser)因未盡心、妥善看護好保管的貨物,而令到貨物出現損失或損壞,必須對貨物的損失或損壞負責,同時倉庫經營者的單據之中,不能有違反《倉庫單據法》的條款,故巴勒特作出同意林姓華裔男子等400人的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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