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 行政主導 雖然《基本法》中從未提到「行政主導」這四個字,但學者和傳媒總喜歡以此描述香港的現G。例如立法會作為立法機關,理論上對由議員及政府提交的法案,表決的程序應該一樣。但由議員所提出的法案須分組點票,並在功能組別和地區直選出席會議議員中均取得過半數支持方能通過,而政府提交的法案只需出席會議的議員過半數便可通過,難度有別。相比之下,可見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的制衡較大。 2. 政治干預 部分立法會議員承認曾有中聯辦官員接觸他們「溝通」,雖然沒有透露內容,但難免惹人懷疑中聯辦官員的動機。部分立法會議員由市民在地區直選中選出,這些議員要向選民負責,而非向駐港組織負責。雖然香港回歸後實行的「一國兩制」,有時會被理解成「一國」先於「兩制」,但如果「一國」干預成為慣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又從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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