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消費者委員會今年首9個月接獲共44宗有關二手車的投訴,較去年同期的27宗上升63%,主要投訴銷售手法。有消費者看中一部65萬元的二手車,已付一成訂金,事後發現銷售員隱瞞該車曾於內地行駛,令該車價值大打折扣;亦有銷售員把「水貨車」標示成「行貨車」出售。消委會表示,若銷售時隱瞞重要資料或陳述不實,可能會犯商品說明條例。 最新一期《選擇》月刊報道,市民韋先生打算以65萬元買下二手車,已付一成訂金,其後才發現引擎、制動系統及齒輪箱等多處需要維修,銷售員當初表明該車只曾在香港行駛,韋先生檢驗後卻發現該車曾於內地行駛,要求取消交易及退回訂金不果,最後只能經小額審裁處追討5萬元賠償。市民蕭先生在二手車行看上標示「04行貨」的12.5萬元二手車,並支付1萬元訂金,事後細閱合約內容才發現該車是水貨車,實際出廠年份為2003年,價錢應低於12.5萬元,職員以「行規」為由解釋,拒絕取消交易及退訂。 消委會表示,以上個案均明顯誤導消費者,可能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提醒消費者購買二手車沒有竅門,簽署合約前要細閱內容,接收車輛前要作詳細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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