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報獲得漁護署一份內部的《事件報告》,發現一宗水警懷疑包庇高級警官案。根據該報告,一艘遊艇於10年前,懷疑乘載多名高級警務人員,在海下灣海岸公園非法潛水打魚,漁護署執法時,該艇涉嫌拒捕,漁護署將其截往水警檢查站後,艇上一名休班警及檢查站當值水警先後以艇上有高級警官為由,要求「低調處理」;艇家其後開艇逃走,但在場水警沒有即時協助追截,漁護署人員震驚,形容「水警放犯走」。
沒追訴期限 議員律師促查
有立法會議員及大律師認為事件非常嚴重,顯示有水警可能干犯「疏忽職守」及「妨礙司法公正」等罪,當局須徹查,因刑事罪案無追訴期限。
漁護署首次回應本報記者時稱,部門一般檔案只保存7年,故無紀錄可回覆,本報遂向該署提供手上的事件報告。該署上周五改稱,從舊文件庫中尋回紀錄,該署檢控組當年認為證據不足而沒提起訴,近日再調查,也沒發現有同事涉疏忽職守或妨礙司法公正。警方則確認,當晚漁護署人員兩度報案,列為求警協助案處理,但沒回應水警有否「妨礙司法公正」。
漁署指證據不足不涉妨司
水警涉嫌包庇案發生於2003年5月10日晚上。當晚漁護署前線人員毛雲傑等在海上巡邏,發現26826號遊艇在海下灣海岸公園內靠泊,懷疑艇上有人「非法捕魚」,但該艇拒捕逃走。其後,漁護署一度成功截停,並帶遊艇到赤門海峽水警檢查站調查,其間遊艇上一名乘客自稱是警務人員,希望漁護署不作檢控。而水警檢查站也有當值水警稱,船上有「幾名高級警務人員在場,希望漁護署低調處理」。翌日凌晨2時,遊艇從水警檢查站再次逃走,漁護署隨即要求水警協助,但在場水警未有行動,漁護署人員隨即致電999報警(見表)。
要求改報廉署 漁署高層:不知是否行得通
此外,本報獲得一段談話錄音紀錄,顯示漁護署職員毛雲傑事後曾向漁護署高層反映,要求署方向廉政公署舉報,但有上司回答:「見到警方不好的東西,如果令全部人捉了、入罪,告去ICAC,成班人妨礙司法公正,全部落口供,不知是否行得通……」其後,本報查詢懷疑是回答毛雲傑的漁護署前助理署長王福義,王表示不記得當年曾處理此個案。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和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看過本報資料後認為,在水警檢查站上發生的案情才是最嚴重:當晚艇上男子林×城曾自稱警務人員,他與檢查站上的當值警員,先後向漁護署人員表示26826艇上「有幾名『大sir』(高級警務人員)」,要求漁護署低調處理。
遊艇檢查站逃走 水警沒追
陸認為,水警的行為涉嫌「妨礙司法公正」,一般罪成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他說,政府部門如食環署、漁護署有權要求警方協助執法,「但這次警方不僅不幫,還放疑犯走,情G非常嚴重」。涂則認為,所謂「大sir」,至少是指警司或以上級別的高級警官,「案中最離譜是水警,竟在檢查站走犯!故意讓他們走!」兩人均表示,案發雖久遠,但漁護署的事件報告詳列案情,當局須重新調查。
本報採訪當日在遊艇上的乘客徐×文,徐承認當晚潛水打魚,艇上有「大sir」,但不知其姓名,徐說:「大sir當時沒怎麼吭聲,我不認識他,這種環境出聲會惹麻煩。」
記者將當年水警交給漁護署的10名遊艇乘客名單給徐參閱,徐說這些人統統都不是「大sir」。毛雲傑質疑,水警當年提供給漁護署的名單,並未記錄涉案高級警官資料。毛稱,2007年曾向廉政公署等部門舉報,惟石沉大海,他也因多次舉報不同案件而備受打壓,他表示,署方曾涉非法租用快艇執行公務,導致他工作時受傷,現正與漁護署爭取工傷賠償。
廉署回覆不會評論個別案件,但如收到任何舉報,且獲足夠證據,必定會跟進。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