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稱黎智英追蹤IPAC帳戶不等同支持 官:曾通訊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借代高等法院)續審。辯方指出,從犯證人陳梓華庭上承認說謊,且證供顯示陳有意成立流亡政府,又曾提及軍訓勇武隊,形容陳是個「暴力的瘋子」和「連環撒謊者」,茠k庭小心考慮其證供。另外,控方指控黎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追蹤由陳擔任主腦的「重光團隊」(SWHK)Twitter帳戶,形容黎堅定不移支持勾結協議,辯方反駁追蹤不等同支持。
辯形容陳梓華「暴力瘋子」 認說謊可信成疑
代表黎智英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 Corlett昨續就有關「重光團隊」(SWHK)、「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以及從犯證人李宇軒和陳梓華的勾結罪陳辭。綜合李、陳的證供和控方指控,2020年1月11日,黎、陳、「攬炒巴」劉祖Y和一名女示威者在黎的台北陽明山寓所會面,其間黎講述「支爆」計劃,即透過國際游說推動外國制裁,損害中國政治和經濟,最終推翻中共,黎亦就推行國際游說下達指示。翌日,陳、劉及沒出席台北會面的李宇軒召開網上會議,向李轉達台北會面的討論事項。
辯方回應稱,根據李宇軒供辭,似乎李對台北會面不知情;陳梓華供辭則無法反映黎曾在台北會面下達指令。辯方又說,即使眾人都認同國際游說是好事,也不等於黎跟其他人協議尋求制裁、封鎖及敵對行動。針對陳梓華證供的可信度,辯方分析,陳曾在庭上承認說謊,而且根據李的供辭,陳有成立流亡政府的想法,亦曾提及軍訓勇武派隊伍。辯方稱,法庭可推論陳對武力推翻政府持開放態度,是個「violent nutter(暴力的瘋子)」、性格有缺陷的「serial liar(連環撒謊者)」,法庭應小心考慮陳的證供。
縱眾認同國際游說 不等於協議尋制裁
辯方陳辭期間,法官李素蘭提到,辯方在書面陳辭指出,法庭應以「empathy(同理心)」審視黎智英的證供,問有何原因。辯方澄清,只是希望法庭採取一般做法,審視證供時考慮證人的年紀和記憶力。
另一方面,辯方提及,控方援引不同例子指控黎在國安法實施後繼續堅定不移地支持涉案勾結協議,其中一例為黎在國安法後追蹤SWHK和IPAC的Twitter帳戶。辯方反駁,純粹追蹤不代表支持,而即使黎轉發帖文或留言,也不等於帖文提及的行動與黎的協議有關,例如有Twitter用戶表示「以色列,做得很好」,不代表以色列政府的行為跟該名用戶的協議有關。
官關注與IPAC通訊 辯:未顯黎智英支持
法官李素蘭關注,IPAC創辦人曾向黎智英發信息,情G就如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向黎發信息;辯方重申,無法從接收信息反映黎的支持。法官杜麗冰則指出,黎曾回覆IPAC創辦人的信息,認為黎不僅收信息;辯方說這也不能反映黎堅定不移支持勾結協議。
倘裁黎智英為指示者 蘋果3公司認影響定罪
黎智英一方昨午完成陳辭,之後代表3間《蘋果》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就早前呈交的書面陳辭簡段補充。王說,本案第四被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無定罪紀錄,冀法庭接納該公司犯罪傾向較低。法官李運騰問,若法庭裁定黎是3間公司「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士」,是否直接影響3間公司的定罪;王答「我不得不說是」。審訊今續,料控辯雙方今天完成結案陳辭。
【案件編號:HCCC 51/22】
(黎智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