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二案續引導陪審 官:倘肯定某被告串謀 其他被告信息可頂證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策劃3次爆炸。法官陳仲衡昨在高院第三天引導陪審團指出,「共謀者原則」下若有獨立證據令陪審團肯定個別被告正參與涉案串謀,便可引用其他被告發出的對話信息內容指證該被告,並藉此判斷事件的規模與性質。控方就被告提出多項獨立證據,包括涉案宏創坊單位儲放大量炸藥、多名被告出入涉案單位,且在巴域街休憩處舉行會議等。
首兩被告單位均藏炸藥 7人曾開會
陳官引導陪審團指出,一般情G下,個別被告毋須為其他被告的言行負責,惟當有獨立證據令陪審團肯定個別被告參與涉案串謀,便可在「共謀者原則」下引用其他被告發出的Telegram信息指證該被告。
案中首7名被告疑涉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爆炸罪,陳官總結控方就7人提出的獨立證據。首被告何卓為租用宏創坊503室,單位與次被告李嘉濱租用的1008室均藏有TATP等炸藥。何曾在巴域街休憩處與另6名被告開會,何被捕後手機內被擷取與爆炸有關的影片及他購買硫磺的照片。而明愛醫院事件當日,閉路電視攝錄李身處現場。李被攝錄曾將一個行李箱搬進單位,警方事後於該行李箱搜出大量炸藥原材料。
陳官續指出,第三被告吳子樂及第六被告張歇N有出入涉案單位。警方於503室拘捕兩人,張歇N的手機信息顯示當時與男友在單位候命。第四被告張家俊家中被搜出引線匣,警方亦在張家俊的電腦擷取「墓碑炸彈」設計圖。第五被告楊怡斯在羅湖站車廂事件當日,由住所前往羅湖口岸,未過境便返回羅湖站往九龍方向月台。第七被告何培欣協助何卓為處理硫磺。
第八被告控圖製炸藥 考慮足否證意圖
至於沒涉及串謀的第八被告周皓文,獨自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陳官就該罪的控罪元素引導稱,當任何人製造爆炸品而未能證明有合法目的,即屬違法。陪審團就本案毋須考慮有否合法目的,而是考慮控方能否證明周的犯罪意圖。另外,「企圖」指行為超出預備階段,若陪審團認為周的行為停留在預備階段,則未能構成罪行。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