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游乃強受查 林卓廷恢復定罪 官裁毋須提指明罪行亦犯禁 律政司終極勝訴

[2025.04.02] 發表
林卓廷曾於2019至2020年間舉行3次記者會(圖),每次均提及廉署正就游乃強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作出調查。(資料圖片)
林卓廷目前因初選案及7.21非白衣人暴動案而在獄中服刑,他昨日乘坐囚車出入法庭。林當年就披露游乃強受查一案判刑後便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其敗訴後須履行該案的刑期。(李紹昌攝)
林卓廷的母親(圖)昨日到庭支持兒子。(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2019至2020年間3次召開記者會,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警司游乃強正被廉署調查,事後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在高院就定罪上訴得直後,律政司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5名法官昨以3比2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高院裁決,恢復林卓廷的定罪及判刑。3名法官均認為,在知情下披露某人正受調查已屬犯法。林卓廷須就初選案、7.21暴動案及揭露游乃強受查案服刑,料最快2030年始出獄。

林卓廷(現年47歲)昨日由懲教人員押往終院應訊,終院法官並無開庭宣判,以頒布判辭方式處理。林卓廷在犯人欄內簽收及自行翻閱判辭後便離開,林的母親及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等有到庭支持。

5法官3認為披露某人受查 已構成犯法

根據判辭,終院處理的法律問題為《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的詮釋,特別是披露何等內容便會觸犯法例(見表1)。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均認為,只要披露某人為廉署一項調查的對象已構成犯法,毋須提及該調查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則持相反看法,認為條文應茞援韟r面意思,披露時需要指明該調查涉及第II部所訂罪行才屬違法(見另稿)。

法官李義表示,第II部所訂罪行主要針對貪污罪行,具體包括收受利益、賄賂、與代理人進行貪污交易及擁有不明財產等。林卓廷於案發時披露游乃強正受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該罪行不在第II部列表內,李義詮釋條文指出,條文不論是(a)及(b)條均禁止披露該調查之存在,以及禁止披露該調查的任何細節,從條文用語可見,純粹披露該調查之存在足以犯法。

官指雖涉公眾利益 林行為亦不能開脫

李義續稱,有人可能用較隱晦的方式向受調查者披露,甚至通過「打眼色」(nod and a wink),毋須一言一詞便可以知會受調查者,而這樣通風報信(tipping off)很大機會打擊廉署的調查行動,故禁止純粹披露調查的存在,更能恰當處理隱晦的披露;如果只有披露內容是指明調查與第II部所訂罪行有關才算犯法,難以相信為立法原意。

雖然林卓廷一方指出,林有意揭露警方執法的疏漏,以及促使游乃強被調離調查7.21事件的職務,惟李義指出,儘管可能涉及公眾利益,亦不能開脫林的行為;如果林想藉抹黑而令游被調職,則違反保護受查人聲譽的立法原意。首席法官張舉能持相同看法,認為從條文用語分析,單純披露某人為廉署調查的對象已屬犯法。

法官歐頌律認同上述兩名法官的看法,並從立法歷史加以分析,指立法會於1996年修訂條文,收窄了其適用罪行的範圍,由原來涵蓋《條例》的所有罪行,縮窄為僅限第II部所訂罪行,惟相關修訂無意更改其目的,即當局想藉禁止披露以保障廉署調查的公正及效能。

身負多案料最快2030年出獄

林卓廷尚未就本案的4個月刑期服刑,若計算本案、初選案和7.21非白衣人暴動案刑期,預料他最快2030年出獄。不過,林另涉未開審的2019年立會「鬧雙胞」妨礙案,以及尚待上訴的屯門遊行刪相案,出獄時間仍有變數。

【案件編號:FACC 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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