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點對點:「預設醫療指示」立法
【明報專訊】立法會2024年11月20日三讀通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為實施「預設醫療指示」(AMD, 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及「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DNACPR order)訂立法律框架,讓成年人在有精神能力時,預先決定自己在生命末期無自決能力時,可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條例設18個月過渡期。
草案列出「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G或陷入不可逆轉的昏迷」及「患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3種情G,讓簽署指示者決定相關情G下是否做心肺復蘇及維持生命治療。
「慎入易出」原則 訂立須醫生見證
草案於2023年11月刊憲,年滿18歲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做決定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當訂立者日後無精神能力,不得對訂立者施以指明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指示會採取「慎入易出」原則,訂立時須最少兩名證人在場,其一須為註冊醫生;訂立者可隨時透過口頭、書面或銷狺閬◇M銷指示。
至於不作心肺復蘇命令,草案列明由兩名註冊醫生簽發,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且規定須藉紙本形式以書面簽發,亦要每年重新簽署續期。針對不能訂立指示的未成年人及無精神能力下決定的成年人(如腦退化症患者),如主診醫生和親屬一致認為心肺復蘇術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可由醫生簽發命令、家屬副簽命令。
18個月過渡 加強推廣前線培訓
醫務衛生局長盧寵茂表示,草案通過後預留18個月過渡期,讓醫療機構及相關團體有時間更新指引和系統,培訓前線人員;政府會與專業團體、病人組織等加強生死教育,亦會對長者、長期病患、末期病人、家屬與照顧者等目標群組推廣「預設照顧計劃」,並加強醫護專業人員、緊急救護人員的培訓。醫衛局建議,病人在尚有精神能力就維生治療下決定時,主動與家人和醫療團隊討論,確保大家了解自己的意願。
盧寵茂說,草案標誌茈輕銆葧褶蚥U服務發展的里程碑,讓晚期病人在生命最後階段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旅程,享有更大自主權。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凱欣稱,草案有望改善病人死亡和臨終的質素,亦期望當局未來做好生死教育,如向特定群組推廣教育,為學校設計教材。
醫療衛生界議員林哲玄建議在港實行「持久醫療授權」,稱認知障礙症患者晚期雖仍有精神能力,但認知能力已衰退,或難自行做醫療決定,可讓病人認定的至親代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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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學公民 第1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