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金蟬脫殼」避賠45萬 官判受害人獲物業所有權
華漢傷人被判賠錢馬上一元賣屋予子

[2024.09.23] 發表
一對華人夫妻,因丈夫傷人而被卑詩高等法院判賠對方近45萬元。這對夫妻將名下物業以一元的價格「出售」給兒子。(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一對華人夫妻,因丈夫傷人而被卑詩高等法院判賠對方近45萬元。這對夫妻將名下物業以一元的價格「出售」給兒子,意圖造成「身無分文」逃避賠償,但原告繼續追訴,法院再判夫妻倆欺詐,如今無論這處房產是在誰名下都要變現賠償。

卑詩省高等法院在2018年2月5日,由陪審團裁定,被告黃海(音譯:Hai Huang)因於2013年8月毆打何某(音譯:He),導致何某的耳朵鼓膜穿孔,需要動手術修復,同時還造成了何某患上創傷後應激障礙症(PTSD)和抑鬱症的心理疾病,令何某喪失工作能力,已有兩年多沒有收入,因此黃海要賠付447,450元。

而在法院判決下來的第二天,原告何某的律師發現,被告黃海及其妻子高穎(音譯:Ying Gao),趁着訴訟還在進行期間,就將他們夫妻倆名下位於納奈莫市(Nanaimo)的房產「出售」給他們的兒子黃天龍(音譯:Tian Long Huang),售價為一元,而該處房產當時的市場評估價值為48.5萬元。

從判決下達至今已過去6年,黃海始終沒有向受害人賠付那40多萬元。審訊時黃海辯稱自己確實是打了原告,但只是出於自衛,而且也沒有造成任何精神傷害。最終陪審團還是判黃海敗訴。

另一方面,黃海聲稱自己從2014年起就沒有了任何收入、儲蓄或投資,作為唯一資產的房產又「半賣半送」給了39歲的兒子,如今已是「身無分文」,經濟上完全倚賴兒子生活,自然無法執行法庭的賠償判決。

房產交易時已知原告索賠要求

面對想逃避賠付的黃海,原告何某再次興訟,要求法院判決黃海的「賣房」行為屬於欺詐。

法院調查取證後發現,黃海一家三口在房產交易時都知道原告的索賠要求,且意識到如果原告勝訴,黃海將被迫支付一大筆賠償金。

但這3人也聲稱,他們已在該房產內共同生活了20年,並打算無限期地生活下去。此外,轉讓時黃天龍已訂婚,而中國的習俗要求父母在婚禮前將所有財產轉讓給兒子,以保證他未來的配偶及其家人會得到充分的照顧。

按照中國的習俗,兒子婚後也不分家,應繼續與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且還要接管家庭財產,支付所有帳單,照顧父母的晚年生活,並最終獲得父母的財產作為補償。

黃海夫婦都沒有任何收入來支付維持房產的費用,都是由黃天龍來支付,後者也會一直贍養兩老直到去世,因此夫妻倆認為將房產產權轉讓給黃天龍毫無問題。

證據表明,黃天龍與他的未婚妻(一位來自中國成都的年輕女子)雖然訂婚的時間相當長,但在房產過戶6個月後,這對情侶就徹底分手。該房產目前的評估價值為98.5萬元。

高院的法官認為:「任何具備妨礙或拖延債權人效果的財產處置,即使有其他合法理由,也可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具效力,因為這屬於欺詐性轉移。另外如果一項自願處置的交易是在沒有對價的情況下進行,也可被認定為欺詐交易。」

原告的律師指出,上述轉讓是在毆打訴訟案進行調查後不久完成的,原告呈交的醫療證據表明了他的受損情況,在審判日期確定後一個月就完成了房產轉讓;轉讓是無償的或沒有價值的對價;而且黃海繼續在該房產內居住,並打算無限期地住下去,這與轉讓之前毫無二致。

法官同意原告的觀點,認為可以有力地推定,轉讓的目的就是要使原告無法獲得該房產,轉讓的時機非常可疑。

夫妻倆聲稱他們要由兒子黃天龍來贍養,來支付所有與房產有關的地稅、水電氣費等雜費,但黃天龍卻沒有任何工作或收入的證據,也沒有任何他付費的單據和報稅單。

法官由此認為,黃海夫妻把房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兒子,就是眼看傷人訴訟即將敗訴要賠付巨額款項,於是用了一招「釜底抽薪」的欺詐方式,試圖剝奪原告合法討債的權利。

對此法官也給出有針對性的判決。他在宣判該轉讓為欺詐的同時,也宣判房產轉讓維持法律效力,只不過原告對這處房產也有所有權,而權利的大小則要看先前傷人案的判罰金額多少。

另外當地房產辦公室也要恢復黃海對該房產的所有權,如同轉讓沒有發生過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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